新粮〔2024〕3号
新乡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关于印发粮食流通“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检查抽查工作细则的通知
中业公司、各粮食企业: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省、市、县政府有关文件精神,规范我县粮食流通市场监管行为,优化提升营商环境,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进一步做好“双随机、一公开”工作,现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工作细则,请遵照执行。
新乡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2024年2月26日
新乡县2024年粮食流通监督检查
随机抽查工作细则
一、县级储备粮监督检查
(一)抽查依据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新乡县县级储备粮管理办法》。
(二)抽查对象
县级储备粮承储企业。
(三)抽查方式
1. 随机选定抽查企业。在已经建立的县级储备粮承储企业目录库中随机抽取。
2. 随机抽取检查人员。从执法人员名录库中和粮油库存检查专业人才库中随机抽取检查人员,组成检查组。
3. “四不一直一坚持”。不发通知、不打招呼、不听汇报、不用陪同,直奔现场,坚持问题导向。
(四)抽查要点
1. 执行县级储备粮收购、轮换、销售、动用计划情况;
2. 县级储备粮库存账实相符、账账相符情况;
3. 县级储备粮库存质量安全;
4. 县级储备粮储存安全情况;
5. 县级储备粮承储企业仓库条件情况;
6. 其他依法抽查内容。
(五)抽查程序
第一步:根据县政府、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安排,或者根据群众举报、舆情信息等情况,或者根据其他工作需要,制定随机抽查计划;
第二步:随机确定抽查企业;
第三步:随机抽调检查人员,组建检查组(2人以上);
第四步:赴抽查企业开展监督检查,搜集、整理相关资料,制作工作底稿;
第五步:向委分管领导提交监督检查报告(检查结束10个工作日内,重大事项向委主要领导汇报或提请主任办公会研定);
第六步:形成检查报告,并采取如下措施:未发现有违法行为的,作出检查结论;发现有违法行为的,作出处理决定;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的依法移交、移送;
第七步:案卷归档。
二、粮食库存检查
(一)抽查依据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
(二)抽查对象
各类粮食收储企业。
(三)抽查方式
1. 随机选定抽查企业。在全县粮食库存分解登统表(含有全县所有承储政策性粮食的具体承储库点名单)随机抽取。
2. 随机抽取检查人员。从执法人员名录库中和粮油库存检查专业人才库中随机抽取检查人员,组成检查组。
3. “四不一直一坚持”。不发通知、不打招呼、不听汇报、不用陪同,直奔现场,坚持问题导向。
(四)抽查要点
1. 粮食库存账实相符、账账相符情况;
2. 库存粮食质量安全情况。结合落实粮食质量安全属地管理责任,重点检查县级储备粮、最低保护价粮食质量指标、储存品质指标和食品安全指标;
3. 县级储备粮轮换情况;
4. 企业安全储粮等情况;
5. 其他依法抽查内容。
(五)抽查程序
第一步:根据县政府、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安排,或者根据群众举报、舆情信息等情况,或者根据其他工作需要,会同新乡县财政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新乡县支行、中储粮卫辉直属库有限公司制定检查方案;
第二步:随机确定抽查企业;
第三步:随机抽调检查人员,组建检查组(2人以上);
第四步:赴抽查企业开展监督检查,搜集、整理相关资料,制作工作底稿;
第五步:向委分管领导提交监督检查报告(检查结束10个工作日内,重大事项向委主要领导汇报或提请主任办公会研定);
第六步:形成检查报告,并采取如下措施:未发现有违法行为的,作出检查结论;发现有违法行为的,作出处理决定;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的依法移交、移送;
第七步:案卷归档。
三、粮食收购活动监督检查
(一)抽查依据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
(二)抽查对象
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的经营者。
(三)抽查方式
1. 随机选定抽查企业。在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的经营者目录库中随机抽取。
2. 随机抽取检查人员。从执法人员名录库中和粮油库存检查专业人才库中随机抽取检查人员,组成检查组;联合市场监管部门抽取执法人员各两名,组成联合检查组。
3. “四不一直一坚持”。不发通知、不打招呼、不听汇报、不用陪同,直奔现场,坚持问题导向。
(四)抽查要点
1. 粮食收购者遵守粮食法律法规情况;
2. 粮食收购者具有粮食收购资格情况;
3. 粮食收购者执行“五要五不准”粮食收购守则情况;
4. 粮食收购者开展粮食收购政策宣传、验质检斤、粮款支付、报送收购进度等工作情况;
5. 国家政策性粮食收购主体执行国家最低收购价政策和国家临时收储政策等国家粮食收购政策情况;
6. 其他依法抽查内容。
(五)抽查程序
第一步:根据县政府、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安排,或者根据群众举报、舆情信息等情况,或者根据其他工作需要,制定随机抽查计划;
第二步:随机确定抽查企业;
第三步:随机抽调检查人员,组建检查组(2人以上);
第四步:赴抽查企业开展监督检查,搜集、整理相关资料,制作工作底稿;
第五步:向委分管领导提交监督检查报告(检查结束10个工作日内,重大事项向委主要领导汇报或提请主任办公会研定);
第六步:形成检查报告,并采取如下措施:未发现有违法行为的,作出检查结论;发现有违法行为的,作出处理决定;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的依法移交、移送;
第七步:案卷归档。
四、政策性粮食销售出库、跨省移库等任务监督检查
(一)抽查依据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家政策性粮食出库管理暂行办法》。
(二)抽查对象
政策性粮食任务承担企业。
(三)抽查方式
1. 随机选定抽查企业。在全县政策性粮食承储企业目录库中随机抽取。
2. 随机抽取检查人员。从执法人员名录库中和粮油库存检查专业人才库中随机抽取检查人员,组成检查组。
3. “四不一直一坚持”。不发通知、不打招呼、不听汇报、不用陪同,直奔现场,坚持问题导向。
(四)抽查要点
1. 承储库在粮食销售出库过程中是否掺杂使假;
2. 承储库是否向买方额外索要收取其他费用问题;
3. 承储库是否不按照交易细则和合同规定的品种、数量、质量及时交割;
4. 承储库是否设置障碍或以各种借口拖延阻挠出库等;
5. 买方企业是否执行政策规定、交易规则,是否违背诚信、歪曲事实导致出库纠纷及违约、毁约等;
6. 其他政策性粮食任务执行情况。
(五)抽查程序
第一步:根据县政府、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安排,或者根据群众举报、舆情信息等情况,或者根据其他工作需要,会同新乡县财政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新乡县支行、中储粮卫辉直属库有限公司制定检查方案;
第二步:随机确定抽查企业;
第三步:随机抽调检查人员,组建检查组(2人以上);
第四步:赴抽查企业开展监督检查,搜集、整理相关资料,制作工作底稿;
第五步:向委分管领导提交监督检查报告(检查结束10个工作日内,重大事项向委主要领导汇报或提请主任办公会研定);
第六步:形成检查报告,并采取如下措施:未发现有违法行为的,作出检查结论;发现有违法行为的,作出处理决定;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的依法移交、移送;
第七步:案卷归档。
五、社会粮食流通监督检查
(一)抽查依据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
(二)抽查对象
从事粮食收购、销售、储存等活动的经营者。
(三)抽查方式
1. 随机选定抽查企业。在从事粮食收购、销售、储存等活动的经营者目录库中随机抽取。
2. 随机抽取检查人员。从执法人员名录库中和粮油库存检查专业人才库中随机抽取检查人员,组成检查组。
3. “四不一直一坚持”。不发通知、不打招呼、不听汇报、不用陪同,直奔现场,坚持问题导向。
(四)抽查要点
1. 建立统计台账情况;
2. 向当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统计数据情况;
3. 按照国家有关要求和县人民政府有关规定保持必要的库存量情况;
4. 其他有关粮食流通的法律、法规、政策及各项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
(五)抽查程序
第一步:根据县政府、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安排,或者根据群众举报、舆情信息等情况,或者根据其他工作需要,制定随机抽查计划;
第二步:随机确定抽查企业;
第三步:随机抽调检查人员,组建检查组(2人以上);
第四步:赴抽查企业开展监督检查,搜集、整理相关资料,制作工作底稿;
第五步:向委分管领导提交监督检查报告(检查结束10个工作日内,重大事项向委主要领导汇报或提请主任办公会研定);
第六步:形成检查报告,并采取如下措施:未发现有违法行为的,作出检查结论;发现有违法行为的,作出处理决定;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的依法移交、移送;
第七步:案卷归档。
六、附则
(一)本细则由新乡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负责解释。
(二)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