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null-00-2023-01537
发文字号:
发文机关:
环保局
失效时间: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发布时间:
2023年11月21日
成文时间:
有效性:
有效

新环表[2023]36号关于《新乡市康能科技有限公司年产500吨塑料制品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新乡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www.xinxiangxian.gov.cn 时间:2023-11-21 10:16 浏览量:7

新乡市康能科技有限公司:

  你公司上报的由新乡市译洋环境技术有限公司环评工程师刘向东(资格证书编号:20210503541000000019)编制的《新乡市康能科技有限公司年产500吨塑料制品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该项目环评审批事项已在新乡县政府网站公示期满,根据《报告表》结论,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我局批准《报告表》,原则同意你公司按照《报告表》中所列项目的地点、性质、规模、生产工艺和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建设。项目总投资100万元,在河南省新乡市新乡县翟坡镇海伦大道18号,新建年产500吨塑料制品项目。主要建设内容:利用现有厂房,新建年产500吨塑料制品生产线。

  二、你公司应主动向社会公众公开经批准的《报告表》及项目建设情况,并接受相关方的咨询。

  三、你公司应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保对策措施及环保投资概算,确保各项环保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确保各项污染物达标排放。

  (一)依据《报告表》和本批复文件,对建设项目建设过程中产生的废气、废水、噪声、固废等污染物采取相应的防治措施。

  (二)项目运行时外排污染物应满足以下要求:

  1、废气:投料、破碎工序废气通过吸风系统引至袋式除尘器进行处理,尾气经15m高排气筒排放,尾气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标准(15m高排气筒:颗粒物排放限值120mg/m3,排放速率3.5kg/h)及《新乡市生态环境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工业企业颗粒物排放限值的通知》(其他涉气企业排放口颗粒物排放浓度不高于10mg/m3)的限值要求;挤出、印刷工序废气经“活性炭吸附脱附—催化燃烧装置+固态碱石灰吸收装置”进行处理,尾气经15m高排气筒排放,尾气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标准(15m高排气筒:氯乙烯最高允许排浓度为36mg/m3,最高允许排放速率为0.77kg/h;氯化氢最高允许排浓度为100mg/m3,最高允许排放速率为0.26kg/h)、《关于全省开展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专项治理工作中排放建议值的通知》(豫环攻坚办[2017]162号文)中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口非甲烷总烃排放建议值(有机废气排放口80mg/m3、去除率70%)及《河南省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2021年修订版)中塑料制品行业A级企业要求(全厂有组织NMHC浓度不高于10 mg/m3)限值要求。

  严格按照环评要求及A级绩效要求全过程控制废气无组织排放,厂界颗粒物排放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颗粒物浓度不高于1.0mg/m3的限值要求,同时满足《新乡市生态环境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工业企业颗粒物排放限值的通知》厂界颗粒物排放浓度不高于0.5mg/m3的限值要求。厂界氯乙烯、氯化氢排放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企业边界氯乙烯0.6mg/m3、氯化氢0.2mg/m3)。厂界非甲烷总烃排放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非甲烷总烃排放浓度不高于4.0mg/m3的要求,同时满足《关于全省开展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专项治理工作中排放建议值的通知》(豫环攻坚办[2017]162号)其他行业厂界非甲烷总烃排放浓度不高于2.0mg/m3的要求。

  2、废水:项目生活污水经防渗漏化粪池处理后通过专用污水管道排入新乡县综合污水处理厂进一步处理,纳管水质满足新乡县综合污水处理厂收水标准和《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 T31962-2015)表1 C标准。

  3、噪声:设备运行噪声采取厂房密闭隔声、距离衰减等措施,厂界噪声值须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要求。

  4、固废:按照环评提出的措施妥善处置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各种固废,一般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临时贮存满足《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2023)要求。

  四、污染物排放总量:项目建成后全厂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为颗粒物0.1786t/a、VOCs0.0506t/a、COD0.0086t/a,NH3-N0.0004t/a。

  五、按照国家、省、市、县有关规定设置规范的污染物排放口,安装用电量监控系统、视频监控设施等并按要求与环保部门监控平台联网。

  六、项目建成后,按照生态环境部《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管理类别规定,在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发生实际排污之前申领排污许可证或者填报排污登记表,并按规定程序和要求进行环境保护竣工验收。

  七、本批复下达之日起5年内有效。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污染防治措施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如该项目逾期方开工建设,其环境影响报告表应报我局重新审核。

  八、如果今后国家或我省颁布新的标准,届时你公司应按新标准执行。

  经办人:

  新乡市生态环境局新乡县分局

  2023年11月20日


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