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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ull-00-2023-01489
发文字号:
发文机关:
环保局
失效时间: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发布时间:
2023年11月10日
成文时间:
有效性:
有效

新环表[2023]33号关于《河南飞默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供热工程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新乡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www.xinxiangxian.gov.cn 时间:2023-11-10 16:34 浏览量:6

河南飞默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你公司上报的由河南瑞海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环评工程师宋民乐(资格证书编号:2017035410352016411801000559)编制的《河南飞默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供热工程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该项目环评审批事项已在新乡县政府网站公示期满,根据《报告表》结论,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我局批准《报告表》,原则同意你公司按照《报告表》中所列项目的地点、性质、规模、生产工艺和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建设。项目总投资300万元,在河南省新乡市新乡县七里营工业园区七里营大道西段,建设供热工程改造项目。

  二、你公司应主动向社会公众公开经批准的《报告表》及项目建设情况,并接受相关方的咨询。

  三、你公司应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保对策措施及环保投资概算,确保各项环保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确保各项污染物达标排放。

  (一)依据《报告表》和本批复文件,对建设项目建设过程中产生的废气、废水、噪声、固废等污染物采取相应的防治措施。

  (二)项目运行时外排污染物应满足以下要求:

  1、废气:本项目天然气锅炉产生的天然气燃烧废气采用低氮燃烧装置处理后,产生的尾气经不低于8m高排气筒排放,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气黑度排放浓度满足《河南省地方标准-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1/2089-2021)颗粒物5mg/m3、二氧化硫10mg/m3、氮氧化物30mg/m3,烟气黑度小于1级的标准要求;烘干工序产生的颗粒物废气经集气装置收集+袋式除尘器处理,尾气经不低于15m高排气筒排放,颗粒物排放满足《大气污染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排气筒高度15m,排放速率3.5kg/h,最允许排放浓度120mg/m3)及《新乡市生态环境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工业企业颗粒物排放限值的通知》(排放口颗粒物排放浓度不高于10mg/m3)的排放限值要求。

  严格按照环评要求控制废气无组织排放,厂界颗粒物满足《新乡市生态环境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工业企业颗粒物排放限值的通知》(厂界颗粒物排放浓度0.5mg/m3)。

  2、废水:本项目锅炉软水制备产生的清净下水用于厂区洒水抑尘、绿化保湿,不外排。

  3、噪声:对高噪声设备产生的噪声采取厂房密闭隔声、减振、距离衰减等有效降噪措施,厂界噪声值须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要求。

  4、固废:按照环评提出的措施妥善处置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各种固废,一般固废临时贮存满足《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要求。

  四、污染物排放总量:本项目建成后全厂污染物排放量为:颗粒物0.3176吨/年、二氧化硫0.0404吨/年、氮氧化物0.1214吨/年。

  五、按照国家、省、市、县有关规定设置规范的污染物排放口,安装用电量监控系统、视频监控设施等并按要求与环保部门监控平台联网。

  六、项目建成后,按照生态环境部《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管理类别规定,在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发生实际排污之前申请变更排污许可证或者填报排污登记表,并按规定程序和要求进行环境保护竣工验收。

  七、本批复下达之日起5年内有效。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污染防治措施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如该项目逾期方开工建设,其环境影响报告表应报我局重新审核。

  八、如果今后国家或我省颁布新的标准,届时你公司应按新标准执行。

  经办人:

  新乡市生态环境局新乡县分局

  2023年1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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