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县兴龙塑料编织包装有限公司:
你公司上报的由新乡市译洋环境技术有限公司环评工程师刘威(资格证书编号:2015035410350000003512410490)编制的《新乡县兴龙塑料编织包装有限公司年产800吨改性新材料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该项目环评审批事项已在新乡县政府网站公示期满,根据《报告表》结论,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我局批准《报告表》,原则同意你公司按照《报告表》中所列项目的地点、性质、规模、生产工艺和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建设。项目总投资50万元,在河南省新乡市新乡县新乡经济开发区中央大道中与青龙路交叉口东北角,建设新乡县兴龙塑料编织包装有限公司年产800吨改性新材料项目。主要建设内容为:年产800吨改性新材料。
二、你公司应主动向社会公众公开经批准的《报告表》及项目建设情况,并接受相关方的咨询。
三、你公司应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保对策措施及环保投资概算,确保各项环保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确保各项污染物达标排放。
(一)依据《报告表》和本批复文件,对建设项目建设过程中产生的废气、废水、噪声、固废等污染物采取相应的防治措施。
(二)项目运行时外排污染物应满足以下要求:
1、废气:混料投加、暂存罐呼吸口产生的颗粒物通过设置单独二次密闭车间,管道负压收集+脉冲袋式除尘器治理,尾气经不低于15m高排气筒排放。颗粒物排放满足《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5所有合成树脂颗粒物有组织排放浓度20mg/m3的限值要求,同时满足《新乡市生态环境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工业企业颗粒物排放限值的通知》其他涉气工业企业颗粒物有组织排放浓度10mg/m3的限值要求;挤出工序产生的非甲烷总烃通过密闭挤出工段,挤出工段采用方形集气罩负压收集+“活性炭吸附-脱附+催化燃烧”装置治理,尾气经不低于15m高排气筒排放。非甲烷总烃排放满足《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5所有合成树脂非甲烷总烃排放浓度60mg/m3、排放量不高于0.3kg/t产品的限值要求。
严格按照环评要求及A级绩效要求全过程控制废气无组织排放,厂界颗粒物排放满足《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9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颗粒物浓度不高于1.0mg/m3的限值要求,同时满足《新乡市生态环境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工业企业颗粒物排放限值的通知》厂界颗粒物排放浓度不高于0.5mg/m3的限值要求。厂界非甲烷总烃排放满足《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9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非甲烷总烃排放浓度不高于4.0mg/m3的要求,同时满足《关于全省开展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专项治理工作中排放建议值的通知》(豫环攻坚办[2017]162号)其他行业厂界非甲烷总烃排放浓度不高于2.0mg/m3的要求。
2、废水:项目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通过污水管网排至新乡县综合污水处理厂,纳管水质满足新乡县综合污水处理厂收水标准要求。冷却水循环使用,定期补充不外排。
3、噪声:设备运行噪声采取厂房密闭隔声、距离衰减等措施,厂界噪声值须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要求。
4、固废:按照环评提出的措施妥善处置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各种固废,一般固废临时贮存满足《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要求。危废满足《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要求。
四、污染物排放总量:本项目建成后全厂污染物排放量为:污染物排放总量:本项目建成后全厂污染物排放量为:COD0.0173t/a、NH3-N0.0008t/a、颗粒物0.0010t/a,VOCs0.1490t/a。
五、按照国家、省、市、县有关规定设置规范的污染物排放口,安装用电量监控系统、视频监控设施等并按要求与环保部门监控平台联网。
六、项目建成后,按照生态环境部《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管理类别规定,在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发生实际排污之前申请变更排污许可证或者填报排污登记表,并按规定程序和要求进行环境保护竣工验收。
七、本批复下达之日起5年内有效。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污染防治措施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如该项目逾期方开工建设,其环境影响报告表应报我局重新审核。
八、如果今后国家或我省颁布新的标准,届时你公司应按新标准执行。
经办人:
新乡市生态环境局新乡县分局
2023年1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