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新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企业吸纳重点群体就业认定证明业务经办规程和办事流程》的通知精神,现将我县有关政策公告如下:
一、适用对象
招用原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以及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的人员,并且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企业(属于增值税纳税人或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企业等单位)。
二、申请
向企业住所地人社部门申请
三、办理要件
1.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
2.《企业吸纳重点群体就业认定证明申请表》原件1份;
3.《企业吸纳重点群体就业花名册》原件及电子版各1份;
4.企业与所招用重点群体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书复印件每人1份。
四、办事流程
1.企业申请。企业填报《企业吸纳重点群体就业认定证明申请表》和《企业吸纳重点群体就业花名册》,向受理机构提出申请。
2.审核公示。受理机构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重点核查以下情况:
(1)招用人员是否属于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人员范围,以前是否已享受过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
(2)对企业吸纳脱贫人口和监测对象(原建档立卡贫困户)通过全国防返贫监测和衔接推进乡村振兴系统进行核查;
(3)企业与招用人员劳动合同签订情况、社保缴纳情况;
(4)审核合格的,通过人社部门网站进行5个工作日的公示。
3.出具认定。
(1)公示无异议后,受理机构对持有《就业创业证》的重点群体,通过“互联网+就业创业信息系统”就业失业模块-个人业务办理-就业创业证第五项“享受就业扶持政策”-享受政策类型-选择“企业吸纳税收政策”和享受年份予以标注;
(2)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核发《企业吸纳重点群体就业认定证明》和《企业吸纳重点群体就业花名册》,并对相关资料进行存档。
五、程序
企业吸纳重点群体就业,经人社部门核发《企业吸纳重点群体就业认定证明》后,可以依据相关政策申报享受税收优惠。
附件:1.业务一二[点击下载]
2.关于进一步支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点击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