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件内容
信件标题:
新乡县公安局选人用人规则不科学
来信人:
李羌
来信日期:
2023年10月14日
信件编号:
20231014141250
信件类型:
投诉
信件内容:
新乡县公安局在提拔任用干部中唯绩效论英雄,以绩效定乾坤,只唯上,不唯下,也不唯实,用局里制定的绩效来搞一刀切,不切合实际,也不实事求是。绩效考评规则看似公平公正,实责脱离实际,脱离事实。提拔干部光看绩效不看规定,光看成绩不看条件,和上级要求有偏差,相背离,既不利于公安工作的稳步提升,更不利于公安事业的高质量发展,希望领导能高度重视,及时进行纠正!
办理情况
办理进度:
已办毕
答复内容:
回复单位:新乡县公安局
您好,您的县长信箱来信已知悉,现将该问题的相关情况予以回复:新乡县公安局严格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调整干部,2020年以来共调整领导干部五次:分别为2020年8月调整七名副科级领导干部,2021年1月中层干部竞争上岗选拔派出所所长五名、派出所指导员七名、反诈大队大队长一名、禁毒大队大队长一名,2022年3月调整股级中层干部六名,2022年4月任命派出所所长五名,2023年3月选拔任命股级中层干部十九名。我局选拔任用干部基本原则、基本条件、任职资格和调整程序如下:
(一)、基本原则
1、实绩导向(依据《新乡县公安局2022年度绩效考评结果运用办法》);
2、基层优先;
3、正职优先。
(二)基本条件
政治素质好,具有一定的组织领导和管理能力,具有胜任岗位职责的专业素质,事业心和责任感强,具有良好的道德修养和职业操守。
(三)任职资格
1.具有公务员身份的授衔民警;
2.年龄应在50周岁(含)以下(1972年3月1日以后出生);
3.推荐的指导员岗位须为党员,其他不限;
4.任一级警员两年以上;
5.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
6.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7.不得具有《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第二十四条明确不得列为考察对象的情形。
8.其他应具备的资格。
(四)调整程序
1、新提拔人员程序:事前沟通、分析研判和动议、民主推荐、确定考察对象、组织考察、讨论决定、组织部备案。
2、平级调整人员程序:股级干部平职调整,参照以上新提拔人选程序的事前沟通、分析研判和动议、讨论决定、备案执行。
我局每次调整干部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的有关规定,坚持综合考虑德能勤绩廉,以工作实绩为主,严格按照程序进行,坚持党管干部的原则,做到任人唯贤,严格遵守组织人事纪律,坚决抵制各种不正之风,自觉接受组织和群众监督,不存在选人用人规则不科学问题。
特此回复,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您好,您的县长信箱来信已知悉,现将该问题的相关情况予以回复:新乡县公安局严格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调整干部,2020年以来共调整领导干部五次:分别为2020年8月调整七名副科级领导干部,2021年1月中层干部竞争上岗选拔派出所所长五名、派出所指导员七名、反诈大队大队长一名、禁毒大队大队长一名,2022年3月调整股级中层干部六名,2022年4月任命派出所所长五名,2023年3月选拔任命股级中层干部十九名。我局选拔任用干部基本原则、基本条件、任职资格和调整程序如下:
(一)、基本原则
1、实绩导向(依据《新乡县公安局2022年度绩效考评结果运用办法》);
2、基层优先;
3、正职优先。
(二)基本条件
政治素质好,具有一定的组织领导和管理能力,具有胜任岗位职责的专业素质,事业心和责任感强,具有良好的道德修养和职业操守。
(三)任职资格
1.具有公务员身份的授衔民警;
2.年龄应在50周岁(含)以下(1972年3月1日以后出生);
3.推荐的指导员岗位须为党员,其他不限;
4.任一级警员两年以上;
5.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
6.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7.不得具有《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第二十四条明确不得列为考察对象的情形。
8.其他应具备的资格。
(四)调整程序
1、新提拔人员程序:事前沟通、分析研判和动议、民主推荐、确定考察对象、组织考察、讨论决定、组织部备案。
2、平级调整人员程序:股级干部平职调整,参照以上新提拔人选程序的事前沟通、分析研判和动议、讨论决定、备案执行。
我局每次调整干部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的有关规定,坚持综合考虑德能勤绩廉,以工作实绩为主,严格按照程序进行,坚持党管干部的原则,做到任人唯贤,严格遵守组织人事纪律,坚决抵制各种不正之风,自觉接受组织和群众监督,不存在选人用人规则不科学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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