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批意见: 新环表[2023]19号 关于《新乡市路达科技有限公司年产2000吨注塑件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新乡市路达科技有限公司: 你公司上报的由新乡市译洋环境技术有限公司环评工程师胡红岩(资格证书编号:2017035410352014411801001060)编制的《新乡市路达科技有限公司年产2000吨注塑件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该项目环评审批事项已在新乡县政府网站公示期满,根据《报告表》结论,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我局批准《报告表》,原则同意你公司按照《报告表》中所列项目的地点、性质、规模、生产工艺和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建设。项目总投资2000万元,在河南省新乡市新乡县朗公庙镇恒宇路9号,建设新乡市路达科技有限公司年产2000吨注塑件扩建项目。 二、你公司应主动向社会公众公开经批准的《报告表》及项目建设情况,并接受相关方的咨询。 三、你公司应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保对策措施及环保投资概算,确保各项环保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确保各项污染物达标排放。 (一)依据《报告表》和本批复文件,对建设项目建设过程中产生的废气、废水、噪声、固废等污染物采取相应的防治措施。 (二)项目运行时外排污染物应满足以下要求: 1、废气:注塑工序非甲烷总烃、氨气采用集气罩收集+水喷淋+干燥除雾+活性炭吸附脱附(4组)+催化燃烧设备治理,尾气与现有项目废气一同经1根不低于15m高排气筒排放。非甲烷总烃排放满足《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5所有合成树脂非甲烷总烃排放浓度不高于60mg/m3的限值要求,同时满足《橡胶制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7632-2011)表5轮胎企业及其他制品企业炼胶、硫化装置非甲烷总烃排放浓度不高于10mg/m3的限值要求;NH3满足《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5中NH3有组织排放浓度不高于20mg/m3的限值要求,同时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中NH3有组织排放速率不高于4.9kg/h(15m高排气筒)的限值要求。 严格按照环评要求控制废气无组织排放,厂界非甲烷总烃满足《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9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非甲烷总烃无组织排放浓度不高于4.0mg/m3的限值要求,同时满足《关于全省开展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专项治理工作中排放建议值的通知》(豫环攻坚办[2017]162号)其他行业厂界非甲烷总烃排放浓度不高于2.0mg/m3的限值要求。厂界NH3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中NH3周界外浓度不高于1.5mg/m3的限值要求。 2、废水:项目不新增生活污水,设备冷却水循环使用,定期补充不外排。 3、噪声:设备运行噪声采取厂房密闭隔声、距离衰减等措施,厂界噪声值须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要求。 4、固废:按照环评提出的措施妥善处置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各种固废,一般固废临时贮存满足《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要求。危险废物临时贮存满足《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2013年修改单的要求。 四、污染物排放总量:本项目建成后全厂污染物排放量为:COD0.0317t/a,NH3-N0.0016t/a,颗粒物0.3704t/a, VOCs0.4288t/a。 五、按照国家、省、市、县有关规定设置规范的污染物排放口,安装用电量监控系统、视频监控设施,并按要求与环保部门监控平台联网。 六、项目建成后,按照生态环境部《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管理类别规定,在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发生实际排污之前申领排污许可证或者填报排污登记表,并按规定程序和要求进行环境保护竣工验收。 七、本批复下达之日起5年内有效。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污染防治措施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如该项目逾期方开工建设,其环境影响报告表应报我局重新审核。 八、如果今后国家或我省颁布新的标准,届时你公司应按新标准执行。
经办人:
新乡县环境保护局 2023年6月14日
|
索引号
null-00-2023-00797
发文字号:
发文机关:
环保局
失效时间: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发布时间:
2023年06月15日
成文时间:
有效性:
有效
新环表[2023]19号 关于《新乡市路达科技有限公司年产2000吨注塑件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新乡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www.xinxiangxian.gov.cn 时间:2023-06-15 16:00 浏览量:6
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