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null-00-2023-00728
发文字号:
发文机关:
环保局
失效时间: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发布时间:
2023年05月26日
成文时间:
2023年05月26日
有效性:

豫0721环罚决字〔2023〕24号 新乡市凯隆锻压有限公司

新乡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www.xinxiangxian.gov.cn 时间:2023-05-26 09:24 浏览量:7

行政处罚决定书

      0721环罚决字〔202324

新乡市凯隆锻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21326756705T

地址:新乡县朗公庙镇曲水村北恒宇路

法定代表人:梁涛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3325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未按排污许可管理条例规定建立环境管理台账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排污单位应当建立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制度,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格式、内容和频次,如实记录主要生产设施、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以及污染物排放浓度、排放量。环境管理台账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营业执照;现场检查照片;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为凭。

我局于2023426日向你单位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豫0721环罚告字〔202326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在法定期限内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裁量因素:违法事实,内容:一般,裁量等级为 1;企业规模,内容:小型企业,裁量等级为 2;管理类别,内容:登记管理,裁量等级为 1;违法行为持续时间,内容:1 年以上,裁量等级为5;超过限期改正时间,内容:限期改正,裁量等级为1;违法行为发生频次,内容:1 次,裁量等级为 1;违法行为发生地点,内容:符合环境功能区划,裁量等级为 1;受处罚次数,内容: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裁量等级为 1;是否配执法检查,内容:配合检查,裁量等级为 1,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20000,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5000,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1,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8,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2,1,5,1,1,1,1,1,],处罚金额(X)6613,代入公式:6613=5000+(20000-5000)x[1/5²+(2²+1²+5²+1²+1²+1²+1²+1²)/(5²x8)]x50%,自定义裁量计算值:0,最终裁量金额:6613 元。

根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每次5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一)未建立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制度,或者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记录”的规定,经集体研究,我你单位 违反排污许可管理制度的违法行为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处陆仟陆佰壹拾叁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新乡新中农商银行营业部;银行账号:00000090807962515012-0001;账户:新乡县财政局财政专户。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我局索取罚款收据,并将缴款凭据第四联、第五联报送我局备案。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新乡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新乡市生态环境局(印章)

2023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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