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件内容
信件标题:
投诉书
来信人:
仲东华
来信日期:
2023年05月20日
信件编号:
20230520171243
信件类型:
投诉
信件内容:
投 诉 书
投诉人:仲东华,男,1970年8月19日生,身份证号码320823197008193658,汉族,沭阳县人,江苏省沭阳县南湖街道水木清华小区。电话15950628618
被投诉人:河南省新乡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410721MB1C029573 住所地:河南省新乡市新乡县经济开发区民乐路新城世纪花园东南侧约210米。 法定代表人 秦安飞 局长
请 求 事 项
请求河南省新乡县人民政府责令河南省新乡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新乡市置顺商贸有限公司(拼多多平台“置顺办公用品专营店”)欺诈投诉人的违法行为作出处理,并责令其赔偿投诉人500元。
事 实 与 理 由
2022年5月19日、24日,我在拼多多平台“置顺办公用品专营店”2次购买达利印多功能复印纸,共两包。我在购买前询问商家,并核实每包复印纸的数量是500张。下单后发来的复印纸实际每包才400张,联系商家,只同意补偿6元。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欺诈消费者应当3倍赔偿消费者。2022年我在全国12315平台投诉商家,一直没处理。我妻子在购买时也同样受到欺诈。
“置顺办公用品专营店”是新乡市置顺商贸有限公司经营,地址在新乡市新乡县翟坡镇中央大道18号。法定代表人:任立涛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21MA9H0B5HX2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32条 各级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采取措施,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有关行政部门应当听取消费者和消费者协会等组织对经营者交易行为、商品和服务质量问题的意见,及时调查处理。
第34条 有关国家机关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惩处经营者在提供商品和服务中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
第39条 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2)请求消费者协会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调解组织调解;(3)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
第55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56条 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6)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的;(8)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10)法律、法规规定的对损害消费者权益应当予以处罚的其他情形。
经营者有前款规定情形的,除依照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处罚机关应当记入信用档案,向社会公布。
投诉人于2022年6月通过全国12315平台投诉向新乡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要求惩处,并责令赔偿。新乡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翟坡镇市场监督管理所于2022年6月20日受理。投诉人接到工作人员电话通知调解,后一直无果。2023年5月,投诉人在全国12315平台查询,发现新乡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翟坡镇市场监督管理所于2022年6月20日反馈:经调查专营店不赔偿,我们调解不成。
2023年4月,投诉人在全国12315平台向新乡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举报商家违法行为,要求惩处并责令赔偿。2022年4月28日,新乡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翟坡镇市场监督管理所在全国12315平台回复:经查,举报事项不予立案,理由:该投诉于2022年6月9日已处理。
综上所述,新乡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投诉人的两次投诉中,拒不履行法定职责,纵容黑心商家扰乱市场秩序,长期欺诈消费者,严重损害河南形象。请求河南省新乡县人民政府对被投诉人不履行法定职责行为依法处理。
此 致
河南省新乡县人民政府
投诉人:仲东华
2023年5月22日
投诉人:仲东华,男,1970年8月19日生,身份证号码320823197008193658,汉族,沭阳县人,江苏省沭阳县南湖街道水木清华小区。电话15950628618
被投诉人:河南省新乡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410721MB1C029573 住所地:河南省新乡市新乡县经济开发区民乐路新城世纪花园东南侧约210米。 法定代表人 秦安飞 局长
请 求 事 项
请求河南省新乡县人民政府责令河南省新乡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新乡市置顺商贸有限公司(拼多多平台“置顺办公用品专营店”)欺诈投诉人的违法行为作出处理,并责令其赔偿投诉人500元。
事 实 与 理 由
2022年5月19日、24日,我在拼多多平台“置顺办公用品专营店”2次购买达利印多功能复印纸,共两包。我在购买前询问商家,并核实每包复印纸的数量是500张。下单后发来的复印纸实际每包才400张,联系商家,只同意补偿6元。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欺诈消费者应当3倍赔偿消费者。2022年我在全国12315平台投诉商家,一直没处理。我妻子在购买时也同样受到欺诈。
“置顺办公用品专营店”是新乡市置顺商贸有限公司经营,地址在新乡市新乡县翟坡镇中央大道18号。法定代表人:任立涛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21MA9H0B5HX2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32条 各级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采取措施,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有关行政部门应当听取消费者和消费者协会等组织对经营者交易行为、商品和服务质量问题的意见,及时调查处理。
第34条 有关国家机关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惩处经营者在提供商品和服务中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
第39条 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2)请求消费者协会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调解组织调解;(3)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
第55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56条 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6)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的;(8)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10)法律、法规规定的对损害消费者权益应当予以处罚的其他情形。
经营者有前款规定情形的,除依照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处罚机关应当记入信用档案,向社会公布。
投诉人于2022年6月通过全国12315平台投诉向新乡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要求惩处,并责令赔偿。新乡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翟坡镇市场监督管理所于2022年6月20日受理。投诉人接到工作人员电话通知调解,后一直无果。2023年5月,投诉人在全国12315平台查询,发现新乡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翟坡镇市场监督管理所于2022年6月20日反馈:经调查专营店不赔偿,我们调解不成。
2023年4月,投诉人在全国12315平台向新乡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举报商家违法行为,要求惩处并责令赔偿。2022年4月28日,新乡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翟坡镇市场监督管理所在全国12315平台回复:经查,举报事项不予立案,理由:该投诉于2022年6月9日已处理。
综上所述,新乡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投诉人的两次投诉中,拒不履行法定职责,纵容黑心商家扰乱市场秩序,长期欺诈消费者,严重损害河南形象。请求河南省新乡县人民政府对被投诉人不履行法定职责行为依法处理。
此 致
河南省新乡县人民政府
投诉人:仲东华
2023年5月22日
办理情况
办理进度:
已办毕
答复内容:
回复单位:新乡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您好,您的县长信箱来信已知悉,现将该问题的相关情况予以回复:
一、我局对你的投诉举报处理程序符合法律规定。
2022年6月6日和2022年6月16日,我局在接到你投诉后随即分转到翟坡镇市场监督管理所办理,该所立即指派执法人员现场处置。经调解,新乡市置顺商贸有限公司分别以公司新员工发货错误和不赔偿为由,被投诉人拒绝调解,双方达不成一致,我局于2022年6月20日终止调解,建议投诉人通过司法途径解决,执法人员在全国12315平台向申请人回复初查反馈、办结反馈。
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2022年修订版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条:“投诉人或者被投诉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调解,或者被投诉人明确拒绝调解的;”和《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具有本办法规定的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投诉人。”对你的投诉处置程序,符合法律规定。
2023年4月24日,你再次举报拼多多平台“置顺办公用品专营店”购买复印纸数量存在欺诈行为,我局翟坡镇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调查后,在全国12315平台向举报人回复不予立案原因:“经查,举报事项不予立案。”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2022年修订版第三十一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等有关规定处理举报。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我局对举报人的举报处置程序,符合法律规定。
二、2023年3月30日,我局接12315平台靳某某投诉举报,该单显示:“拼多多平台置顺办公文具用品专营店购买一包A4纸500张,按照一张纸4.36克计算为453张,实际为443张,该商家存在欺诈消费者的行为。”针对上述情况,我局派出执法人员对新乡市置顺商贸有限公司涉嫌销售定量包装复印纸实际量与标注量不相符的违法行为进行调查,于2023年5月8日对该公司进行行政处罚,并责令改正违法行为。
靳某某和你的投诉举报内容相似,我局以“一事不二罚”的原则回复仲东华,并无不当。
三、投诉举报人仲东华请求我局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32条、第34条、第39条、第55条和第56条,要求对其赔偿500元,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2022年修订版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条:“投诉人或者被投诉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调解,或者被投诉人明确拒绝调解的;”,因被投诉人明确拒绝调解,建议你走司法程序。
特此回复,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理解与支持!
您好,您的县长信箱来信已知悉,现将该问题的相关情况予以回复:
一、我局对你的投诉举报处理程序符合法律规定。
2022年6月6日和2022年6月16日,我局在接到你投诉后随即分转到翟坡镇市场监督管理所办理,该所立即指派执法人员现场处置。经调解,新乡市置顺商贸有限公司分别以公司新员工发货错误和不赔偿为由,被投诉人拒绝调解,双方达不成一致,我局于2022年6月20日终止调解,建议投诉人通过司法途径解决,执法人员在全国12315平台向申请人回复初查反馈、办结反馈。
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2022年修订版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条:“投诉人或者被投诉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调解,或者被投诉人明确拒绝调解的;”和《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具有本办法规定的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投诉人。”对你的投诉处置程序,符合法律规定。
2023年4月24日,你再次举报拼多多平台“置顺办公用品专营店”购买复印纸数量存在欺诈行为,我局翟坡镇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调查后,在全国12315平台向举报人回复不予立案原因:“经查,举报事项不予立案。”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2022年修订版第三十一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等有关规定处理举报。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我局对举报人的举报处置程序,符合法律规定。
二、2023年3月30日,我局接12315平台靳某某投诉举报,该单显示:“拼多多平台置顺办公文具用品专营店购买一包A4纸500张,按照一张纸4.36克计算为453张,实际为443张,该商家存在欺诈消费者的行为。”针对上述情况,我局派出执法人员对新乡市置顺商贸有限公司涉嫌销售定量包装复印纸实际量与标注量不相符的违法行为进行调查,于2023年5月8日对该公司进行行政处罚,并责令改正违法行为。
靳某某和你的投诉举报内容相似,我局以“一事不二罚”的原则回复仲东华,并无不当。
三、投诉举报人仲东华请求我局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32条、第34条、第39条、第55条和第56条,要求对其赔偿500元,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2022年修订版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条:“投诉人或者被投诉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调解,或者被投诉人明确拒绝调解的;”,因被投诉人明确拒绝调解,建议你走司法程序。
特此回复,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理解与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