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豫0721环罚决字〔2023〕22号
新乡市众和化工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21779421078T
住所:新乡县七里营大张庄村
法定代表人:曹守要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3年2月24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该 单位年产400吨噻吩磺胺项目停产,年产500吨甲磺胺项目停产,污染防治设施正在运行。执法人员现场看到你单位母液暂存间存放有大约100桶母液,存放母液为桶装,全部是满桶,桶的周围残留有液体残液,母液为生产过程中循环使用,母液为黄色,废气管道在4号暂存间东墙绕到3号暂存间西墙最终进入吸收塔,管道为南北走向,管道直径600毫米,长30米,4号暂存间转3号暂存间拐角连接处松动脱落,存放母液的暂存间气味非常刺鼻,特别呛人,造成母液所产生的废气未进入吸收塔治污设施进行处理就直接从管道脱落处直接排入大气,管道脱落处没有积尘,从现场查看,属于近期断裂。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从事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的照片;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询问笔录;现场勘察示意图;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被授权人身份证等证据为凭。
我局于2023年4月21日向你单位直接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豫0721环罚告字〔2023〕24号),告知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权,在法定期限内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裁量因素:违法事实,内容:未按要求密闭/未规范使用污染防治设施,裁量等级:1;涉及行业,内容:涂装、印刷、包装、粘合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产品使用,基础化学原料制造、化学药品原料药制造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产品生产,裁量等级:2;生产和服务活动地点,内容:符合环境功能规划,裁量等级:1;企业规模,内容:小型企业,裁量等级:2;管理类别,内容:重点管理,裁量等级:3;违法行为持续时间,内容:1 个月以下,裁量等级:1;超过限期改正时间,内容:限期改正,裁量等级:1;受处罚次数,内容: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裁量等级:1;是否配合执法检查,内容:配合检查,裁量等级:1,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200000,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20000,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1,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 8,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2,1,2,3,1, 1,1,1】 ,处罚金额(X):33500 ,代入公式:33500= 20000.0 + ( 200000.0 - 20000.0 ) x [ (1/ 5 )²+(2²+1²+2²+3²+1²+1²+1² +1²)/(8×5²)] ×50%,最终裁量金额:335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的规定,经集体研究,我局对你单位 违反大气污染防治管理制度的违法行为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处叁万叁仟伍佰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新乡新中农商银行营业部;银行账号:00000090807962515012-0001;账户:新乡县财政局财政专户。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我局索取罚款收据,并将缴款凭据第四联、第五联报送我局备案。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新乡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新乡市生态环境局(印章)
2023年5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