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县农业农村局政府采购合同违约补偿机制

来源:农业农村局 时间:2023-04-03 浏览量:2

  为深入贯彻落实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要求,持续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按照“谁采购、谁负责” 的原则,制度采购合同违约补偿机制。

  (一)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因服从于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所发生的变更情形,双方当事人都不存在着过错,但给供应商造成经济损失的,采购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补偿责任。

  (二)合同义务没有履行或者履行不符合约定的,守约方可以要求违约方按照合同约定继续履行,直至达到合同目的。此种情况多适用于标的物是特定的必须履行的、不得替代履行的情况,比如委托加工特定的产品、特种型号或规格的元器件。

  (三)履行合同标的物品质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条件,在不需继续履行而只需采取适当补救措施时,即可达到合同目的或守约方认为满意的目的。交付的产品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诚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

  (四)合同各方在合同中约定的一方或各方违约时,违约方要支付给守约方一定比例的货币,以弥补守约方损失同时兼有惩罚违约行为作用的违约责任方式。承担违约责任后,是否还要维续履行或来收补救措施,可由合同各方协商确定。

  (五)合同各方在合同中约定的,一方因违约给对方造成实际损害的,按实际损害数额给予赔偿的责任承担方式。当事人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上述违约责任可以选择适用,也可以几种方式同时适用,但宗旨是以合同目的达到为准,而且需经合同各方一致同意,实际操作以便捷、有效为宜。政府采购遇到特殊情形,暂时不能继续履行采购合同时,首先需要采取补救的办法。若是由于采购人违规导致的来购合同不能履行,中标方可以选择直接向当地的司法机关举报违纪的行为或者选择向司法机关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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