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豫0721环罚决字〔2023〕9号
新乡益生宜居低碳建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210572040716
住址:新乡县大召营镇富康路南段
法定代表人:喻淑双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3年2月22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单位混凝土生产线正在生产,污染防治设施正在运行,上料传送带未密闭。未按照建材企业的要求,采取集中收集处理措施、控制粉尘排放。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应当加强精细化管理,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有建材企业的行业证明材料;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摘录);生产并产生粉尘的录像、照片;未安装集中处理设施的照片;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被授权人身份证等证据为凭。
我局于2023年3月13日向你直接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0721环罚告字〔2023〕13号),告知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在法定期限内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裁量因素:违法事实,部分落实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 ,裁量等级3;项目建设地点:符合环境功能规划,裁量等级1;违法持续时间:1年以上,裁量等级5;企业规模:微型企业,裁量等级1;超过限期改正时间:限期改正,裁量等级1;违法行为发生时期环境敏感度:一般期间,裁量等级1;受处罚次数:两面内未收到同类处罚,裁量等级1;否配合执法检查:配合调查,裁量等级1;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200000,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20000,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3,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7,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1,5,1,1,1,1,1],处罚金额(X):68343.代入公式:68343=20000.0+ (200000.0-20000.0)x[(3/5)²+(1²+5²+1²+1²+1²+1²+1²)/(7x25)]x 50% 。最终裁量金额:68343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的规定,经集体研究,我局对你单位 违反大气污染防治管理制度的违法行为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处陆万捌仟叁佰肆拾叁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将罚款缴至新乡新中农商银行营业部,银行账号:00000090807962515012-0001;帐户:新乡县财政局财政专户。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我局索取罚款收据,并将缴款凭据第四联、第五联报送我局备案。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新乡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新乡市生态环境局(印章)@
2023年3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