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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ull-00-2023-00344
发文字号:
发文机关:
环保局
失效时间: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发布时间:
2023年03月22日
成文时间:
2023年03月22日
有效性:

豫0721环罚决字〔2023〕7号新乡市云倾化工有限公司

新乡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www.xinxiangxian.gov.cn 时间:2023-03-22 10:10 浏览量:4

行政处罚决定书

      0721环罚决字〔20237

新乡市云倾化工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215686144358

住址:新乡县七里营镇罗滩村北地

法定代表人:赵贻新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315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单位未生产,执法人员在你单位北生产车间内东南位置发现新建有一条电加热烘干生产线,配套建设有一套旋风除尘器。新建的一条电加热烘干生产线是为了生产氟硅酸镁项目,原料为氟硅酸电解液、氧化镁粉;生产设备是利用你单位原有项目的配料罐和沉淀储罐、离心机及新建的电加热烘干生产线进行生产;生产工艺为:原料-搅拌反应-离心-烘干-成品;产品是氟硅酸镁。现场未发现原料氧化镁粉和成品氟硅酸镁,你单位未提供氟硅酸镁项目的环评审批手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摘录);开工建设的现场照片;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其他证据等证据为凭。

我局于2023221日向你单位直接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豫0721环罚告字〔20237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在法定期限内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裁量因素:项目建设情况,内容:主体工程已建成但尚未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裁量等级:3;项目应报批的环评文件类别,内容:报告书(钢铁、火电、危废集中处置、化工、电镀、皮革、造纸、制浆、冶炼、放射性、印染染料、炼焦、炼油、矿山开采项目等)(重点管理)单位),裁量等级:5;项目建设地点,内容:不符合环境功能区划,但不在保护区内,裁量等级:2;违法行为持续时间,内容: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裁量等级:3;超过限期改正时间,内容:限期改正,裁量等级:1;是否配合执法检查,内容:配合检查,裁量等级:1,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16823.1,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3364.62,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1,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8,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3,5,2,3,1,1],处罚金额(X)7940.50,代入公式:7940.50 = 3364.62 + ( 16823.1 - 3364.62 ) x [1 / 5 ² + ( 3²+5²+2²+3²+1²+1² ) / ( 5² x 8 ) ] x 50%,最终裁量金额:7941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经集体研究,我你单位 违反建设项目管理制度案的违法行为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处柒仟玖佰肆拾壹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新乡新中农商银行营业部;银行账号:00000090807962515012-0001;帐户:新乡县财政局财政专户。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我局索取罚款收据,并将缴款凭据第四联、第五联报送我局备案。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新乡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新乡市生态环境局(印章)@

2023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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