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各县直有关部门:
为了进一步规范我县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的范围、程序,明确我县行政规范性文件审核机构的工作职责和审核责任,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5号)、《河南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69号)、《新乡市法治政府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严格落实我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各项工作措施的通知》(新法政办〔2021〕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实际,现就有关问题作出进一步明确并通知如下:
一、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审核范围
凡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规范性文件,均要纳入合法性审核范围,确保实现全覆盖,做到应审必审。行政机关内部执行的管理规范、工作制度、机构编制、会议纪要、工作方案、请示报告及表彰奖惩、人事任免等文件,不纳入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范围。
二、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审核主体
1.以县政府或者其办公机构名义印发的规范性文件,或者由县政府部门起草、报请县政府批准后以部门名义印发的规范性文件,由县政府审核机构进行审核;
2.起草部门已明确专门审核机构的,应当先由起草部门审核机构进行审核。
3.县政府部门、乡镇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明确专门审核机构或者专门审核人员,由本单位审核机构或者审核人员进行审核。
三、行政规范性文件审核程序
起草单位报送的审核材料,应当包括以下材料:
1.文件送审稿及其说明;
2.制定文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规定;
3.征求意见及意见采纳情况,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一般不少于30个自然日;
4.本单位的合法性审核意见(初审意见);
5.针对不同审核内容需要的其他材料等。
具体程序要求:
1.起草单位直接将文件送审稿及有关材料报送制定机关办公机构的,制定机关办公机构要对材料的完备性、规范性进行审查;
2.符合要求的,转送审核机构进行审核;
3.不符合要求的,可以退回,或者要求起草单位在规定时间内补充材料或说明情况后转送审核机构进行审核;
4.起草单位直接将文件送审稿及有关材料报送审核机构进行审核的,审核机构要对材料的完备性、规范性进行审核,不符合要求的,可以退回,或者要求起草单位在规定时间内补充材料或说明情况。
5.除为了预防、应对和处置突发事件,或者执行上级机关的紧急命令和决定需要立即制定实施规范性文件等外,合法性审核时间一般不少于5个工作日,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
6.审核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的起始日期从起草单位提交完备的材料之日起开始计算。
7.起草部门起草行政规范性文件不得征求政府合法性审核部门的意见。
四、行政规范性文件审核机构的工作职责
审核机构要认真履行审核职责,防止重形式、轻内容、走过场,严格审核以下内容:
1.制定主体是否合法;是否超越制定机关法定职权;
2.内容是否符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规定;
3.是否违法设立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收费等事项;
4.是否存在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作出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的情形;
5.是否存在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作出增加本单位权力或者减少本单位法定职责的情形;
6.是否违反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
7.审核机构要根据不同情形提出合法、不合法、应当予以修改的书面审核意见,起草单位应当根据合法性审核意见对规范性文件作必要的修改或者补充。
8.特殊情况下,起草单位未完全采纳合法性审核意见的,应当在提请制定机关审议时详细说明理由和依据。
五、行政规范性文件审核机构的审核责任
要充分发挥合法性审核机构对确保规范性文件合法有效的把关作用,不得以征求意见、会签、参加审议等方式代替合法性审核。未经合法性审核或者经审核不合法的文件,不得提交集体审议。审核机构未严格履行审核职责导致规范性文件违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纪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未经合法性审核或者不采纳合法性审核意见导致规范性文件违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纪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六、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相关要求
(一)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应当自规范性文件公布之日起7日内按照下列规定报送备案:
1.各乡(镇)政府的规范性文件报新乡县政府备案;
2.县直各部门的规范性文件报新乡县政府备案;
(二)制定机关报送规范性文件备案时,应当向接受备案的新乡县政府法制机构(新乡县司法局法律事务股)提交下列材料的电子文本:
1.规范性文件的正式文本和起草说明;
2.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政策;
3.征求意见、合法性审查意见(本单位法制部门出具,如果没有专门的法制机构,由本单位的法律顾问出具。)、政府常务会议或者部门领导班子会议集体讨论等情况;
4.其他与制定规范性文件有关的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