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规范各乡镇集体土地征收补偿行为,维护征地范围内权利人合法权益,结合我县实际情况,经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现就征地补偿及附着物补偿有关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一、全县范围内的所有土地征收补偿协议,由县土地储备中心与被征收土地所属乡镇政府、村委会签订。
二、土地补偿费标准严格按河南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由乡镇政府向村委会兑付,任何乡镇不得以任何理由提高或降低补偿标准。
三、青苗补偿费依据实际占用耕地数量按每亩1200元执行,建筑物、构筑物、园林等占地青苗费不予补偿。
四、地上(地下)附着物(不含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补偿费及征地中发生的不可预见费等,以实际征地面积扣除建筑物、构筑物占地面积后,按照每亩6000元包干拨付于被征收土地所属乡镇政府,由乡镇政府负责兑付工作。
五、被征收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列入我县土地违法台账未整改到位的除外)由县土地储备中心、乡镇政府、权属人三方共同勘测登记并签字确认实物量之后,补偿标准按照《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新乡市国家建设征收集体土地地上(地下)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新政文〔2017〕97号)规定予以补偿,有价格区间的,一律按照中间价执行。
六、征地过程中遇到的边角地问题由被征收土地所属乡镇政府处置。
七、国家和省确定的交通、水利、能源和军事等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征收集体土地的,按照国家和省相关政策执行。
八、乡镇政府要确保已征收补偿到位的土地按时进场并维护良好施工环境。
九、征地过程中的特殊情况和其它未尽事宜由县政府研究解决。
新乡县人民政府
2022年1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