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人力资源市场管理,推动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诚信体系建设,引导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依法经营、诚信服务,切实维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合法权益,根据《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本办法适用于新乡县内的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
第二条
开展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信用等级评价,应当根据事实,遵循依法、公正原则。
第三条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信用等级设置为A、B、C三个等级。A级为信用优良;B级为信用一般;C级为信用较差。
第四条
信用等级评价标准
(一)A级需满足条件:
1.依法取得人力资源服务许可,并在许可范围内开展活动;
2.在规定期限内报备服务业务,且真实无瞒报,备案事项齐全(机构名称、类型、法定代表人基本情况、营业地址、出资总额、投资人姓名或者名称及出资金额、业务范围等),报送材料齐全(业务备案申请表、营业执照、机构法定代表人基 本情况和身份证明、机构活动场所的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机构章程及相关的管理制度);
3.在规定期限内,积极上报提交经营情况年度报告,报送和公示信息真实,无错报瞒报,若有变更、延续情况及时上报更改;
4.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登记备案凭证及查询方式、经营服务项目等重要信息在经营场所予以公示。
(二)违规行为属于C级所列范围,但责令改正积极配合,评为B级。
(三)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评为C级:
1.取得人力资源服务许可,但擅自扩大许可范围,责令整改,拒不配合;
2.不备案、备案不完全或者备案期限不合法,责令其更改,拒不配合;
3.备案机关不合法。未按规定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而是向其他机关进行备案;
4.不在规定期限内提交经营情况年度报告,不与管理部门积极配合;
5.经营情况年度报告经核查,存在错报、瞒报、漏报等现象,提供虚假材料,责令其改正,拒不配合;
6.涂改、出租、出借、转让人力资源服务登记备案证的;
7.未将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登记备案凭证及查询方式、经营服务项目等重要信息在经营场所予以公示的,责令改正逾期不改;
8.存在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地方性政策的行为,责令改正,拒不配合。
第五条
根据信用等级,结合市场日常监管等情况,逐步建立人力资源服务领域守信失信名单。信用等级评为A级的机构,列入人力资源服务领域诚信服务“守信名单”。对列入诚信服务“守信名单”的机构加大宣传和扶持力度,充分发挥先进典型的示范引导作用;对存在违法行为,信用等级评为C级的机构,列入人力资源服务领域“失信名单”予以警示。
第六条
实施分类监管
(一)对信用等级为A级的:
1.采取以机构自律为主、监督管理为辅的管理原则,减少随机抽查次数;
2.优先推荐申报“省级”和“市级”示范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
3.公开良好信用记录,与其他机关单位建立信用信息交换共享机制,对企业实行守信联合激励。
(二)对信用等级为B级的:
1.采取机构自律和监督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加大随机抽查力度;
2.公开违法违规记录。
(三)对信用等级为C级的:
1.对其机构负责人行约谈,敦促其遵守人力资源市场法律、法规和规章;
2.列为重点监督和防范对象,纳入重点监察范围,实施重点检查;
3.对其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加大处罚,向社会进行曝光,与其他机关单位信息交换共享,对企业实行失信联合惩戒,并建立诚信档案,列入“失信名单”。
第七条
信用等级评价实行动态更新,每年开展一次,年度报告上报后,进行更新评价。
第八条
本办法自 2022年3月22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