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劳务派遣行业秩序、营造良好的劳务派遣市场环境,引导劳务派遣单位依法依规开展经营活动,推进劳务派遣服务规范化、专业化发展,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劳务派遣暂行规定》《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取得劳务派遣经营许可且在有效期内的劳务派遣单位,对其依法报告年度经营情况期间,遵守法律法规、健全制度保障、履行社会责任等情况进行分级分类监管的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的劳务派遣单位,是指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取得营业执照,且获得行政许可机关颁发的《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或劳务派遣分公司备案证明,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企业。
第四条
对劳务派遣单位的信用管理,应结合劳务派遣的特点,采取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方式,实行统一的标准、程序,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科学合理的原则,推动劳务派遣领域信用建设。
第五条
劳务派遣单位信用分级分类的内容:
(一)制定劳务派遣单位规章制度的情况;
(二)劳动合同的签订情况;
(三)遵守劳务派遣规定的情况;
(四)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
(五)有完善的信息管理系统并通过信息管理系统进行管理的情况;
(六)有无违法派遣行为发生的情况;
(七) 遵守其它法律法规的情况。
第六条
劳务派遣单位信用等级分为A级(信用状况好)、B级(信用状况一般)、C级(信用状况较差)三个等级。
第七条
A级、B级、C级评价工作,由办理劳务派遣单位年度经营情况核验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结合年度核验工作,每年组织开展一次,评价结果有效期为一年。评价周期为评价的上一自然年度。
第八条
劳务派遣单位信用分级分类工作,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单位自评。在每年的劳务派遣单位年度经营情况核验时,由劳务派遣单位一并提交自评材料,进行自我评价。
(二)审核评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照评价标准,对劳务派遣单位进行审核评价。对申报材料存疑的,可根据需要前往劳务派遣单位,对申报材料相关内容进行实地核实。
(三)告知结果。作出分级分类工作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可以适当方式将评价结果告知用人单位。
第九条
劳务派遣单位信用等级反映的信息内容为上一年度产生仍在有效期内的信用信息。信用等级有效期为1年,新的信用评价结果公布后,原所评信用等级自动失效。
第十条
对获得A级的劳务派遣单位,在信用等级有效期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可以实施以下激励措施:
(一)不纳入“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检查范围;
(二)简单劳资纠纷,可优先调解处理;
(三)每年可预约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上门指导服务,免费获取最新劳动保障、劳务派遣法律法规政策手册;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奖励措施。
第十一条
对获得B级的劳务派遣单位,在信用等级有效期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可以实施以下措施:
(一)在“双随机、一公开”等事项中降低比例、频次;
(二)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帮助其提升分级分类等级;
(三)每年可预约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上门指导服务,免费获取最新劳动保障、劳务派遣法律法规政策手册。
第十二条
对被评为C级的劳务派遣单位,在信用等级有效期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可以实施以下监管措施:
(一)列为“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检查和劳动保障监察重点监察对象;
(二)对劳务派遣单位负责人进行警示约谈;
(三)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措施。
第十三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认定、记录、归集、管理本级产生的信用信息,并建立劳务派遣单位信用档案,加强信用数据管理和分析。
第十四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建立信息安全保护制度,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不得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十五条
信用分级分类评价工作不得向劳务派遣单位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六条
信用分级分类评价实行动态管理。对已获得相应等级的劳务派遣单位,由评价部门跟踪管理、抽查、监督。
第十七条
本制度自2022年3月1日起试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