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豫0721环罚决字〔2022〕40号
新乡新亚纸业环保资源循环利用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215531557315
地址:河南省新乡县七里营镇新庄村
法定代表人:张立鹏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2年10月17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单位碱回收技改项目 500DS/d 碱回收系统已建成,有运行痕迹,在线监控设施已安装,现场调阅该碱回收系统在线监控数据显示2022年8月7日至9月14日有数据显示,但未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对其排放的工业废气和本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名录中所列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其中,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并依法公开排放信息。监测的具体办法和重点排污单位的条件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未安装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现场的照片;生产(产污)现场照片;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废气排放口照片;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等证据为凭。
我局于2022年11月7日以直接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0721环罚告字〔2022〕42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在法定期限内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裁量因素:违法事实,内容:自动监测设备已安装,未按照规定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监控设备联网的,裁量等级:1;监测数据传输偏差,内容:传输的自动监测数据与现场分析仪表数据不一致,数据偏差1%-5%的,裁量等级:1;自动监测数据有效传输率,内容:自动监测数据有效传输率75%-90%的,裁量等级:1;废气类别,内容:一般工业废气/含恶臭污染物的废气/医疗/实验室,裁量等级:1;是否配合执法检查,内容:配合调查,裁量等级:1。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200000,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20000,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1,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4,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1, 1, 1, 1],处罚金额(X):56000,代入公式:56000 = 20000.0 + ( 200000.0 - 20000.0 ) x [ 1.0 / 5 + ( 1 + 1 + 1 + 1 ) / ( 5 x 4 ) ] x 50% ,自定义裁量计算值:0,最终裁量金额:56000.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三)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或者未按照规定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的规定,经集体研究,我局对你单位违反大气污染防治管理制度的违法行为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处伍万陆仟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原银行新乡县支行;银行账号:4107430101100096019999;代办银行:新乡县财政局财政专户。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我局索取罚款收据,并将缴款凭据第四联、第五联报送我局备案。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新乡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新乡市生态环境局(印章)@
2022年12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