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对《新乡县人民政府关于修订〈新乡县城镇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解读如下:
一、有关背景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印发的《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以及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自然资源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土地闲置费 城镇垃圾处理费划转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2021年第12号)、《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 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省自然资源厅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中国人民银行郑州中心支行关于土地闲置费 城镇垃圾处理费划转税务部门征收的通知》(豫税发[2021]52号)等文件规定,自2021年7月1日起,城镇垃圾处理费划转至税务局征收,原《新乡县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暂行规定》(新政文[2005]143号)已不适应现行相关规定,为切实做好我县城镇垃圾处理费征收,特对原规定进行修订。
二、主要内容
(一)关于《暂行规定》的政策依据
《暂行规定》第一条主要明确本次修订的政策依据。
(二)关于征收对象和征收范围的规定
《暂行规定》第二条、第三条进行明确,需要说明的是:“新乡县城镇规划区内”是指城市市区和镇政府所在地的区域,包括经济开发区和产业聚集区;只针对日常产生的生活垃圾征收;所收费用主要用于垃圾的收集、运输和处理。
(三)关于申报方法的规定
《暂行规定》第八条明确,征收工作由税务部门负责,由缴费人自行到税务部门进行申报缴费,需要说明的是:自行申报不等于自由申报,缴费人应按照规定的征收标准如实进行申报,否则将会受到相关部门的追缴,并由此可能会受到处罚的后果。为便于征收管理,税务部门可委托具有社会化职能的单位和部门代收垃圾处理费,除经税务部门委托的单位外,其他任何单位和部门均不得收取城镇垃圾处理费。目前,我县正在与自来水公司协商委托代征事宜,除此以外,税务部门未委托任何单位代收垃圾处理费,缴费人可以拒绝缴纳或拨打12345进行举报。
(四)关于缴费便利化的规定
《暂行规定》第九条进一步拓宽申报缴费渠道,将“便民、高效”原则落实落地落细,实现足不出户就能实现掌上缴费。
(五)关于法律责任的规定
《暂行规定》第五章对各种违反《暂行规定》及相关规定的行为进行约束,提升震慑力。
(六)关于减免的规定
《暂行规定》第十五条明确了减免的条件和程序。
(七)关于执行时间的规定
《暂行规定》第十八条规定自2021年7月1日起开始执行,这是考虑到划转到税务部门征收的时间为2021年7月1日,基于征收的延续性而规定。
解读机关:新乡县税务局
相关链接:新政文〔2022〕39号关于修订《新乡县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征收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