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null-00-2022-01502
发文字号:
发文机关:
环保局
失效时间: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发布时间:
2022年11月07日
成文时间:
2022年11月07日
有效性:

豫 0721 环罚决字〔2022〕36 号 新乡市惟德化工有限公司

新乡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www.xinxiangxian.gov.cn 时间:2022-11-07 14:56 浏览量:7

行政处罚决定书

0721 环罚决字〔202236

新乡市惟德化工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21769497001D

地址:新乡县大召营镇文营村

法定代表人:杨先成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 2020 8 18 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2022 8 18 日,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单位胞苷酸车间正在生产,配套建设的污染防治设施正在运行,厂区大门口雨水总排放口闸门未完全关闭,有少量废水通过雨水入河排放口流入文营西地 1号排,向北汇入四支排河道内。新乡市生态环境局新乡县分局执法人员陈赵平、王玉磊和新乡县环境监测站牛瑞武、王亚辉现场对你单位厂区外雨水入河排放口提取水样 1 个,水质混浊无味;厂区内雨水总排口提取水样 1 个,水质混浊无味;在厂区内雨水沟存水提取水样 1 个,水质黑色有味;在厂区内胞苷酸车间东外雨水沟提取水样 1 个,水质混浊有味;在厂区内污水处理厂提取原水 1 个,水质微黄有味。根据《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v 类标准,你单位需要执行的标准为化学需氧量 40mg/L、氨氮 2.0mg/L、总磷0.4mg/L2022 8 23 日新乡县环境监测站出具监测报告显示,你单位雨水入河排放口化学需氧量1360mg/L,超标33倍;氨氮 36.6mg/L,超标17.3 倍;总磷194mg/L,超标484倍。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水质采样原始记录;超标排放的监测报告;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调查询问笔录;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被授权人身份证: 其他证据等证据为凭。

     我局于 2022 9 1 日向你单位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 0721 环罚告字〔202225 号),告知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2022 9 6 日,你单位提出陈述意见,未提出听证申请。在陈述意见中称:因管道法兰接口处皮垫破损,废水漏至地面,随雨水进入雨水沟,并非工作人员向雨水沟排放废水。漏水时短时降雨,未发现漏水情况,无主观过错。针对此次事故,立即停止生产,对地沟进行全面清理,对污水管道全面排查,杜绝类似隐患,恳请从轻处罚。我局对你单位的陈述意见进行了复核,认为情况属实,予以从轻 20%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裁量因素:废水类别,内容:一般工业废水,裁量等级:3 裁量因素:超标因子,内容:3 个及以上,裁量等级:5,裁量因素:排放去向或区域,内容:类水体或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排污超标状况,内容:超标 3 倍以上(pH 12.5 以上或 pH 2 以下),裁量等级:5,裁量因素:水日排放量,内容:不足 10 吨(一般排污单位)/不足 5 万吨(生活污水处理厂)/不足 2000 吨(工业污水处理厂),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违法次数,内容: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是否配合执法检查,内容:配合调查,裁量等级:1,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1000000,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100000,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5,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6,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3, 5, 1, 1, 1, 1],处罚金额(X)730000, 730000 = 100000.0 + ( 1000000.0 - 100000.0 ) x [ 5.0 / 5 + ( ( 3 + 5 + 1 + 1 + 1 + 1 ) / ( 5 x 6 ) ) ] x 50% ,自定义裁量计算值:-146000.000,最终裁量金额:584000 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的规定,经集体研究,我局对你单位 超标排放水污染物的违法行为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处伍拾捌万肆仟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原银行新乡县支行;银行账号:4107430101100096019999;代办银行:新乡县财政局财政专户。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我局法规信访科索取罚款收据,并将缴款凭据第四联、第五联报送我局备案。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新乡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 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新乡市生态环境局(印章)@

2022 11 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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