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null-00-2022-01484
发文字号:
发文机关:
环保局
失效时间: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发布时间:
2022年11月03日
成文时间:
2022年11月03日
有效性:

豫0721环罚决字〔2022〕34号 新乡市康健化工有限公司

新乡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www.xinxiangxian.gov.cn 时间:2022-11-03 09:36 浏览量:5

行政处罚决定书

      0721环罚决字〔202234

新乡市康健化工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21395956540H

住所:新乡市新郑公路21号桥

法定代表人:吕志刚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2923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我局执法人员王法杰、张华峰在你单位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单位员工在厂区内露天场地将袋装成品苯乙酸钠倒入吨包,现场及周边气味较大,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无组织排放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从事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的照片;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生产的照片;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营业执照;个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被授权人身份证等证据为凭。

我局于20221012日向你单位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0721环罚告字【202238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你单位于20221013日向我局提交了书面陈述材料,未提出听证申请。在书面材料中称:一是成品本已包装好,但客户临时要求用大包装,临时性倒包装,量很小,员工倒包装时间不到30分钟,时间短。二是自成立以来,一直守法经营,达标排放,信用评价一直为诚信单位。三是近年来因暴雨、限电、疫情等影响,自20216月到现在一直是半停产状态,生产经营处于亏损,资金困难。发现问题后立即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申请免予或从轻处罚。20221026日,新乡市生态环境局新乡县分局案委会研究讨论,鉴于你单位违法行为时间短,并积极改正,未造成明显危害后果,一致同意对你单位作出从轻20%处罚。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裁量因素:违法事实,内容: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或者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裁量等级:3;涉及行业,内容:涂装、印刷、包装、粘合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产品使用,基础化学原料制造、化学药品原料药制造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产品生产,裁量等级:2;建设地点,内容:符合环境功能规划,裁量等级:1;违法次数,内容: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裁量等级:1;是否配合执法检查,内容:配合调查,裁量等级:1,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200000,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20000,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3,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4,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2, 1, 1, 1],处罚金额(X)96500,代入公式:96500 = 20000.0 + ( 200000.0 - 20000.0 ) x [ 3.0 / 5 + ( ( 2 + 1 + 1 + 1 ) / ( 5 x 4 ) ) ]  x 50% ,自定义裁量计算值:0,计算数额:96500元,从轻20%,最终裁量金额:772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的规定,经集体研究,我你单位 违反大气污染防治管理制度的违法行为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处柒万柒仟贰佰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原银行新乡县支行;银行账号:4107430101100096019999;代办银行:新乡县财政局财政专户。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我局索取罚款收据,并将缴款凭据第四联、第五联报送我局备案。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新乡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新乡市生态环境局(印章)@

2022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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