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件内容
信件标题:
咨询何时发放举报奖励
来信人:
周平
来信日期:
2022年11月02日
信件编号:
20221102022319
信件类型:
咨询
信件内容:
本人于2021年9月22通过12315向新乡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举报在《河南宇丰振动设备有限公司》开设经营的店铺上购买的其生产的型号(YZS-3-4)功率0.18KW 三相振动电机未经强制性3C认证和伪造认证证书一案,10月19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通过微信告知,举报情况属实我局已立案,通过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未查询到《河南宇丰振动设备有限公司》任何处罚信息,与2021年12月22日通过县长信箱咨询案件结案情况,2021年12月30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通过回复:由于该案件是网络经营举报件,核实违法行为及调查取证工作需要网络电子数据及纸质证据,取证质证工作正在调查中,该案件违法事实的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经请示部门负责人批准,已延长三十日。现已远超结案期限,
故咨询对被举报人的行政处罚具体结案情况,及何时发放举报奖励。
故咨询对被举报人的行政处罚具体结案情况,及何时发放举报奖励。
办理情况
办理进度:
已办毕
答复内容:
回复单位:新乡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您好,您的县长信箱来信已知悉,现将该问题的相关情况予以回复:
2021年9月22日10时37分您通过“12315”平台投诉河南宇丰震动设备有限公司销售的YZS-3-4型号震动电机未经CCC认证,投诉内容:“反映,该公司售卖的产品未经3c认证,认证证书是伪造的,这个认证是强制性的,认证证书不合格,这个振动电机就不允许用,导致消费者无法使用。诉求:依法处理,处理结果必须告知消费者。”我局于2021年9月22日接到该投诉单,于2021年9月27日对河南宇丰震动设备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在现场检查时未发现您所投诉的YZS-3-4型号震动电机。经询问河南宇丰震动设备有限公司相关负责人核实到,您所购买的YZS-3-4型号震动电机在该公司“拼多多”网店进行销售,该产品仅有您的一笔销售记录。该企业负责人无法提供出该产品CCC认证证书,立即将该产品下架。您所投诉的河南宇丰震动设备有限公司符合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规定。经我局组织调解,您与被投诉人无法达成调解,此投诉单一直处于处理状态,被投诉人已全额返还货款,您未退回购买的YZS-3-4型号震动电机给被投诉人。对于您提出的要求举报奖励的事项,我局暂未收到相关举报奖励文件。
特此回复,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理解与支持!
您好,您的县长信箱来信已知悉,现将该问题的相关情况予以回复:
2021年9月22日10时37分您通过“12315”平台投诉河南宇丰震动设备有限公司销售的YZS-3-4型号震动电机未经CCC认证,投诉内容:“反映,该公司售卖的产品未经3c认证,认证证书是伪造的,这个认证是强制性的,认证证书不合格,这个振动电机就不允许用,导致消费者无法使用。诉求:依法处理,处理结果必须告知消费者。”我局于2021年9月22日接到该投诉单,于2021年9月27日对河南宇丰震动设备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在现场检查时未发现您所投诉的YZS-3-4型号震动电机。经询问河南宇丰震动设备有限公司相关负责人核实到,您所购买的YZS-3-4型号震动电机在该公司“拼多多”网店进行销售,该产品仅有您的一笔销售记录。该企业负责人无法提供出该产品CCC认证证书,立即将该产品下架。您所投诉的河南宇丰震动设备有限公司符合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规定。经我局组织调解,您与被投诉人无法达成调解,此投诉单一直处于处理状态,被投诉人已全额返还货款,您未退回购买的YZS-3-4型号震动电机给被投诉人。对于您提出的要求举报奖励的事项,我局暂未收到相关举报奖励文件。
特此回复,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理解与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