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豫0721环罚决字〔2022〕17号
周德民
住址:河南省方城县广阳镇陈茨园村靳庄29号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2年7月6日对你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于2022年6月10日在新乡县七里营镇西高庄村南投资44020元建设水泥保温砖加工厂,已建成的主要生产设备有泡沫粉碎机1台,位于南车间中间位置;水泥石子搅拌机1台,位于北车间西侧钢构棚内东侧;泡沫水泥搅拌罐1台,位于北车间内西侧靠墙位置,均处于通电状态;主要生产原料为废泡沫、水泥、大沙、石子,生产工艺:粉碎泡沫-投入原料-分别搅拌-分二次浇筑-成型-脱模-成品;产品为水泥保温砖。石子、大沙堆放于北车间西侧钢构棚内北侧,共约有20方左右;水泥堆放于北车间内西侧泡沫水泥搅拌罐旁边,约有7吨左右;废泡沫堆放于南车间东侧,约有0.5吨左右,现场未生产,未发现成品,未建设污染防治设施,该加工厂依法应当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但周德民在未报批的情况下,擅自开工建设。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摘录); ;开工建设的现场照片;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个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被授权人身份证;其他证据;等证据为凭。
我局于2022年7月20日向你直接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0721环罚告字〔2022〕19号),告知你陈述申辩权。在法定期限内你未提出陈述申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你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
根据《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裁量因素:项目应报批的环评文件类别,内容:报告表,裁量等级:1;项目建设情况,内容:主体工程已建成但尚未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裁量等级:2;项目建设地点,内容:不符合环境功能规划,但不在保护区内,裁量等级:2;违法持续时间,内容:3个月以内的,裁量等级:1;是否配合执法检查,内容:配合调查,裁量等级:1。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2201,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440,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2,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4,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1, 2, 1, 1],处罚金额(X):1012,代入公式:1012 = 440 + ( 2201 - 440 ) x [ 2.0 / 5 + ( ( 1 + 2 + 1 + 1 ) / ( 5 x 4 ) ) ] x 50% ,自定义裁量计算值:0,最终裁量金额:1012元 的规定,经集体研究,我局对你违反建设项目管理制度的违法行为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处壹仟零壹拾贰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原银行新乡县支行;银行账号:4107430101100096019999;账户:新乡县财政局财政专户。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我局索取罚款收据,并将缴款凭据第四联、第五联报送我局备案。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新乡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新乡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8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