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豫0721环罚决字〔2022〕9号
韩作明:
住址: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藏营西街95号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2年1月5日对你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在河南省新乡市新乡县翟坡镇小宋佛村东废弃养殖场院内建设有一条塑料颗粒加工生产线,建设的主要生产设备有塑料水洗槽、粉碎机、热熔机、塑料挤出机、切粒机等;生产原料是废塑料袋;生产工艺是粉碎—清洗—热熔—挤出—切粒—成品;成品是塑料颗粒,现场不能提供相关环评审批手续,生产废水利用渗坑直接排放。根据新乡县环境监测站出具的监测报告和《省辖海河流域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41/777-2013,车间外南侧土坑存液监测结果化学需氧量3510mg/L,超标69.2倍。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第四款“严禁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利用渗坑排放水污染物的照片、录像;采样取证登记单;监测报告;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调查询问笔录;个人身份证;送达地址及方式确认书;转让承包合同;微信转账记录;监测报告送达回证;执法人员执法证;《省辖海河流域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41/777-2013等证据为凭。
我局于2022年5月16日以直接送达的方式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0721环罚告字〔2022〕7号),告知你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2022年5月22日,你申请听证,新乡市生态环境局于2022年6月9日公开举行听证,案件承办人与你就违法主体、违法事实、具体违法行为等方面进行了质证。通过听证,你对该案件的违法主体没有异议,听证会建议酌情给予从轻处罚。我局根据复核情况认为,你积极整改,已拆除生产设备,排放废水为一般水污染物,违法时间不长,未对环境造成较大影响,对你利用渗坑排放水污染物的违法行为作出从轻20%的处罚。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你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裁量因素:废水类别,内容:一般工业废水,裁量等级:3,裁量因素:违法事实,内容: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排放水污染物/篡改、伪造监测数据,裁量等级:5,裁量因素:排污超标状况,内容:超标2倍以上(pH值12.5以上或pH值2以下),裁量等级:5,裁量因素:水日排放量,内容:不足10吨(一般排污单位)/不足5万吨(生活污水处理厂)/不足2000吨(工业污水处理厂),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排放去向或区域,内容:Ⅳ类水体,裁量等级:2,裁量因素:违法次数,内容: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是否配合执法检查,内容:配合调查,裁量等级:1,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1000000,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100000,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5,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6,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3, 5, 1, 2, 1, 1],处罚金额(X):745000,代入公式:745000 = 100000.0 + ( 1000000.0 - 100000.0 ) x [ 5.0 / 5 + ( ( 3 + 5 + 1 + 2 + 1 + 1 ) / ( 5 x 6 ) ) ] x 50% ,自定义裁量计算值:0,裁量金额:745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的规定,经集体研究,我局对你利用渗坑直接排放生产废水的违法行为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计算罚款数额柒拾肆万伍仟元,集体研究从轻20%,最终罚款金额为伍拾玖万陆仟元整。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原银行新乡县支行,银行账号:4107430101100096019999;帐户:新乡县财政局财政专户。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我局索取罚款收据,并将缴款凭据第四联、第五联报送我局备案。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新乡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新乡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