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null-00-2022-00653
发文字号:
发文机关:
环保局
失效时间: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发布时间:
2022年05月24日
成文时间:
2022年05月24日
有效性:

豫0721环罚决字〔2022〕2号 河南豫冀锅炉容器制造有限公司

新乡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www.xinxiangxian.gov.cn 时间:2022-05-24 15:11 浏览量:7

行政处罚决定书

  豫0721环罚决字〔2022〕2号

  河南豫冀锅炉容器制造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21779418370X

  地址:新乡县小冀镇工业路

  法定代表人:许艳美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2年3月21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单位南生产车间西侧,一个车间焊接工人正在进行焊接作业,焊接点焊烟净化器收集口未对准焊接作业点,焊烟净化器收集口距焊接点约1.5米,焊烟未有效收集处理,存在焊烟直排现象;位于你单位西生产车间南北两处焊接点,有两个车间焊接工人正在进行焊接作业,焊烟净化器均未对准焊接作业点,其中南侧焊接点焊烟净化器收集口距焊接点约1.5米,北侧焊接点焊烟净化器收集口距焊接点约1.2米,焊烟均未有效收集处理,存在焊烟直排现象。三处不同点位同时进行焊接作业均未按照规定正确使用焊烟净化器。。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你单位未按照规定正确使用焊烟净化器的照片;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摘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企业名称变更证明;位置平面图;被询问工人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我局于2022年4月18日向你单位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0721环罚告字〔2022〕2号),告知你单位有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2022年4月24日,你单位提出陈述申辩,未提出听证申请。在陈述材料中称:1. 主观上不存在故意违规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动机,焊烟净化器处于开机使用状态;2.发现问题积极改正,发生时间短,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申请从轻、减轻处罚。2022年4月29日我局根据复核情况认为,你单位积极整改,未对环境造成较大影响,经集体研究,对你单位违反大气污染防治管理制度的违法行为作出从轻 20%的处罚。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裁量因素:违法事实,内容:密闭不严,或者已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但未规范运行的,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涉及行业,内容:机械设备制造、轮胎制造等含挥发性有机物原料的生产或使用,裁量等级:4,裁量因素:建设地点,内容:符合环境功能规划,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违法次数,内容: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是否配合执法检查,内容:配合调查,裁量等级:1,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200000,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20000,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1,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4,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4, 1, 1, 1],处罚金额(X):69500,代入公式:69500 = 20000.0 + ( 200000.0 - 20000.0 ) x [ 1.0 / 5 + ( ( 4 + 1 + 1 + 1 ) / ( 5 x 4 ) ) ] x 50% ,裁量金额:695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的规定,经集体研究,我局对你单位未按照规定正确使用焊烟净化器,违反大气污染防治管理制度的违法行为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计算罚款数额陆万玖仟伍佰元,集体研究从轻20%,最终罚款金额为伍万伍仟六佰元整。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原银行新乡县支行,银行账号:4107430101100096019999;帐户:新乡县财政局财政专户。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我局索取罚款收据,并将缴款凭据第四联、第五联报送我局备案。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新乡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新乡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5月13日

 

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