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件内容
信件标题:
再次新依据举报
来信人:
朱先生
来信日期:
2022年04月24日
信件编号:
20220424234526
信件类型:
监督
信件内容:
被举报人: 新乡市州驰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新乡县小冀镇聂庄村南二巷8号
    本人3月和4月通过本平台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举报本人在2022年2月19日在《新乡市州驰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购买了其生产的型号(YZS-3-4)功率0.18KW 三相异步振动电机未取得3C认证之前和无3C认证标志出厂销售一案,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通过平台做出多次回复,通过发函新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咨询基于市局的批复,本人认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做出的处理结果没有没有法律依据。理由如下:
     县局调查结论
    贵局的调查结论《州驰公司》销售的涉案的振动机系《新乡市嘉亿振动电机设备有限公司》生产以州驰公司自主铭牌销售,州驰公司于2022年3月5日发布了认证产品自我声明。
    
     调查结论对比基本事实
    涉案产品生产销售日期是2月19日,《新乡市州驰机械设备有限公司》3月5日发布了认证产品自我声明虽合法有效,但不可能覆盖未经签署发布强制性认证产品符合性自我声明之前出厂的产品。
    基于强制性认证产品符合性自我声明的产品没有发布自我声明之前能否出厂销售的疑问,本人后先后向本平台和新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函单独咨询《实施自我声明程序的强制性认证目录内产品,在没有签署发布符合性自我声明之前是否可以出厂销售该产品,强制性认证产品符合性自我声明是否可以覆盖发布签署之日以前的产品》贵平台以重复来信为由不予批复回答,
    4月19《新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做出批复:朱先生: 感谢您对市场监管工作的关注,就您提出的问题,答复如下: 1、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调整完善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和实施要求的公告》2019年第44号 要求“适用强制性产品认证自我声明评价方式的产品,只能采用自我声明评价方式,不再发放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企业应依据《强制性产品认证自我声明实施规则》要求完成自我评价,在“自我声明符合性信息报送系统”(http://sdoc.cnca.cn)报送产品符合性信息,并对产品加施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后,方可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 2、《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七条 为了保护国家安全、防止欺诈行为、保护人体健康或者安全、保护动植物生命或者健康、保护环境,国家规定相关产品必须经过认证的,应当经过认证并标注认证标志后,方可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根据市局引的法律法规不难看出未经认证或未经完成自我评价不得出厂销售。故被举报人未取得该产品3C认证声明之前出厂销售目录内产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该案实质是《出厂销售未经3C认证的强制性认证目录产品,但在销售出厂过后或在贵局调查过后取得了相关产品认证》如何适用法律处罚问题。
    
    《出厂销售未经强制性认证的产品》的违法案件当中,在出厂销售过后或在执法机关调查过后取得了相关产品的认证,根据《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通则》和《裁量基准》的规定该行为具有一定的从轻情情节,执法机关可根据自由裁量的范围内依法裁量处罚
    故请求
    请新乡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自查自纠撤销不予立案决定,对《新乡市州驰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出厂销售未经3C认证认证的产品立案查处,依据《认证认可条例》66条和《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通则》和《裁量基准》的规定依法实施处罚,并就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并给予举报人举报奖励。
    
    如需新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批复原始载体可联系本人提供。
办理情况
办理进度:
已办毕
答复内容:
您好,朱先生,请不要重复来信,谢谢合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