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生态环境局新乡县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新环罚决〔2022〕第35号
新乡市众和化工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21779421078T
住所:新乡县七里营镇大张庄村
法定代表人:曹守要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1年11月27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正在生产,污染防治设施正在运行,现场调阅你单位排污许可证及2021年度检测报告,发现你单位焚烧炉排放口未按排污许可证要求开展自行监测。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九条“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和有关标准规范,依法开展自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原始监测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之规定。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查)笔录、现场勘查示意图、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明违法事实的证据为凭。
我局于2022年3月14日以《新乡市生态环境局新乡县分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新环罚告字[2022]第23号),告知你单位对我局拟作出的行政处罚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在法定期限内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通用处罚裁量基类:
裁量因素:
1、★违法事实:一般,裁量等级为1;
2、企业规模:微型企业,裁量等级为1;
3、违法次数: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裁量等级为1;
4、违法行为发生地点:符合环境功能规划,裁量等级1;
5、违法时间:1个月以上,不满3个月,裁量等级2。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制定自行监测方案并开展自行监测;...”的规定,经集体研究,我局对你单位违反大气污染防治管理制度的违法行为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1、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2、处以罚款陆万零伍佰元的行政处罚(6.05万元)。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法规信访科开出《河南省政府非税收入专用缴款通知书》,然后将罚款缴到新乡县财政局指定的非税收入财政账户(收款银行:中原银行新乡县支行、户名:新乡县财政局、账号:4107430101100096019999)。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我局索取罚款票据,并将缴款凭证报送我局法规信访科备案。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新乡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新乡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新乡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新乡市生态环境局新乡县分局
2022年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