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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ull-00-2022-00356
发文字号:
发文机关:
环保局
失效时间: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发布时间:
2022年04月06日
成文时间:
有效性:
有效

新环表[2022]09号 关于《河南省天大高新材料有限公司新增1000吨复合材料制品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新乡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www.xinxiangxian.gov.cn 时间:2022-04-06 14:16 浏览量:6

审批意见:

                            新环表[2022]09

关于《河南省天大高新材料有限公司新增1000吨复合材料制品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河南省天大高新材料有限公司

你公司上报的由新乡市译洋环境技术有限公司环评工程师姜慧婷(资格证书编号:2014035410352013411801000612)编制的《河南省天大高新材料有限公司新增1000吨复合材料制品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该项目环评审批事项已在新乡县政府网站公示期满,根据《报告表》结论,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我局批准《报告表》,原则同意你公司按照《报告表》中所列项目的地点、性质、规模、生产工艺和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建设。项目总投资2000万元,在新乡市新乡合河乡范岭村南200米现有厂区内,扩建1000吨复合材料制品生产项目。主要建设内容:在原批复的年产1000吨复合材料制品生产项目的基础上,新增年产1000吨复合材料制品生产线,项目扩建完成后,全厂产能为年产2000吨复合材料制品。

二、你公司应主动向社会公众公开经批准的《报告表》及项目建设情况,并接受相关方的咨询。

三、你公司应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保对策措施及环保投资概算,确保各项环保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确保各项污染物达标排放。

(一)依据《报告表》和本批复文件,对建设项目建设过程中产生的废气、废水、噪声、固废等污染物采取相应的防治措施。

(二)项目运行时外排污染物应满足以下要求:

1、废气:混合、浸胶、成型固化、压制成型工序产生的废气经集气罩收集+袋式除尘器+活性炭吸附脱附+催化燃烧装置处理,尾气通过15m高排气筒排放颗粒物排放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及《新乡市生态环境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工业企业颗粒物排放限值的通知》排放口浓度10mg/m3排放限值要求;有机废气满足《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5非甲烷总烃60mg/m3、酚类15mg/m3甲苯8mg/m3标准限值要求。

严格按照环评要求控制废气无组织排放。厂界颗甲苯和非甲烷总烃分别满足《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9企业边界浓度限值0.4mg/m34.0mg/m3,同时满足《关于全省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专项治理工作中排放建议值的通知》(豫环攻坚办[2017]162号)厂界甲苯0.6mg/m3、非甲烷总烃2.0mg/m3标准限值要求,厂界颗粒物满足《新乡市生态环境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工业企业颗粒物排放限值的通知》0.5mg/m3排放限值要求。

2、噪声:设备运行噪声采取厂房隔声、距离衰减等措施,厂界噪声值须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要求。

3、固废:按照环评提出的措施妥善处置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各种固废,一般固废临时贮存满足《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要求、危险废物满足《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其2013修改单

四、污染物排放总量: 项目建成后,全厂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为:颗粒物0.3706t/aVOCs0.3402t/a

五、按照国家、省、市、县有关规定设置规范的污染物排放口,安装用电量监控系统、视频监控设施、门禁系统、颗粒物无组织自动监测设备,并按要求与环保部门监控平台联网。

六、项目建成后,按照生态环境部《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管理类别规定,在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发生实际排污之前申排污许可证或者填报排污登记表,并按规定程序和要求进行环境保护竣工验收。

七、本批复下达之日起5年内有效。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污染防治措施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如该项目逾期方开工建设,其环境影响报告表应报我局重新审核。

八、如果今后国家或我省颁布新的标准,届时你公司应按新标准执行。

 

经办人:

 

                            

新乡县环境保护局

 2022年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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