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件内容
信件标题:
新证据举报书
来信人:
朱先生
来信日期:
2022年03月24日
信件编号:
20220324035347
信件类型:
投诉
信件内容:
新证据举报书
被举报人: 新乡市州驰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电话5777555
注册地址:新乡县小冀镇聂庄村南二巷8号
3月6日和3月17通过本平台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举报本人在2022年2月19日在阿里巴巴网站由《新乡市州驰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开设经营的店铺上购买了其生产的型号(YZS-3-4)功率0.18KW 三相异步振动电机未取得3C认证之前和无3C认证标志出厂销售一案,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通过平台做出的回复,本人认为主要认定失实,对主要举报事项没有答复或说明理由
贵局调查结论和实际涉案产品情况
贵局的调查结论《新乡市州驰机械设备有限公司》销售的涉案的振动机系《新乡市嘉亿振动电机设备有限公司》生产以州驰公司自主铭牌销售,州驰公司于2022年3月5日发布了认证产品自我声明。
根据贵局认定并有证据证明涉案产品系《新乡市嘉亿振动电机设备有限公司》生产的结论,本人通过仔细分析产品实物和物流跟踪轨迹和相关方咨询,发现贵局该调查认定与真实情况不符,经查产品实物电缆线出线口机壳面有一处有B形图案的钢印标志(见附件)经查该图形标志系注册商标(注册号2032092)商标持有人《新乡市正邦振动机械有限公司》,通过咨询商标持有人《新乡市正邦振动机械有限公司》并将产品实物拍照给其确认,其明确表示涉案产品系他们生产的并告知了商标的情况,且被举报人在提供3C认证自我声明之前亦表面产品实际生产厂家系《新乡市正邦振动机械有限公司》(见附件),根据被举报人通过壹米滴答物流(运单号700602048665)物流跟踪信息(见附件),发货地系凤泉区,故从种种迹象和证据表面 涉案产品的真实厂家厂家生产企业不可能是《新乡市嘉亿振动电机设备有限公司》
经查 《新乡市州驰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发布签署强制性认证产品符合性自我声明日期是3月5日,涉案产品购买日期是2月19日,2月21日被举报人通过壹米滴答物流发货,认证认可条例和强制性认证管理都规定未取得强制性认证之前不得出厂销售,涉案产品系被举报人没有签署发布认证产品自我声明之前出厂销售的,故该产品系没有取得3C认证之前生产销售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综上所述,被举报人未经签署发布强制性认证产品符合性自我声明之前就出厂销售强制性认证目录内产品,违反认证认可条例的规定应依据认证认可条例66条实施处罚。
处理要求
(1)请贵局撤销关于朱先生举报《新乡市州驰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一案的回复,重新做出答复。
(2)基于举报人产品铭牌和合格证标注的都是《新乡市州驰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的名义对外自主销售,该行为,属于贴牌生产的行为已表明是该产品的生产者。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02】22号规定所确定生产者的定义。应需先取得3C认证方能出厂销售,他人取得自我声明基与涉案产品是无效的,故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六条,实施处罚,
(3)处理结果回复本人,并给予本人举报奖励。
相关新证据附件材料已通过电子邮件发送到zhuv73@163.com 邮箱请查收
办理情况
办理进度:
已办毕
答复内容:
回复单位:新乡县市场监管局
自2022年3月8日我单位受理投诉新乡市州驰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涉嫌销售未经3C认证的振动电机后,已调查清楚州驰公司所售电机的生产厂家、生产质量体系认证、强制产品自我声明和双方达成的销售授权协议事实材料,及州驰公司未正确使用强制性产品认证标识并被我单位责令限期改正。
我单位已于3月9日将处理结果回复到你预留的电子邮箱,并转达销售商妥协方案,经我单位与新乡市州驰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负责人联系调解,商家不同意退货、赔偿理由。
鉴于新乡市州驰机械设备有限公司销售产品生产质量合格,认证体系健全,要求赔偿、退货的理由无法律支持,感谢你的来信。
自2022年3月8日我单位受理投诉新乡市州驰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涉嫌销售未经3C认证的振动电机后,已调查清楚州驰公司所售电机的生产厂家、生产质量体系认证、强制产品自我声明和双方达成的销售授权协议事实材料,及州驰公司未正确使用强制性产品认证标识并被我单位责令限期改正。
我单位已于3月9日将处理结果回复到你预留的电子邮箱,并转达销售商妥协方案,经我单位与新乡市州驰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负责人联系调解,商家不同意退货、赔偿理由。
鉴于新乡市州驰机械设备有限公司销售产品生产质量合格,认证体系健全,要求赔偿、退货的理由无法律支持,感谢你的来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