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件内容
信件标题:
补充新证据举报
来信人:
朱先生
来信日期:
2022年03月17日
信件编号:
20220317133304
信件类型:
投诉
信件内容:
补充新证据举报书
    被举报人: 新乡市州驰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电话5777555
    注册地址:新乡县小冀镇聂庄村南二巷8号
     3月6日通过本平台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举报本人在2022年2月19日在阿里巴巴网站由《新乡市州驰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开设经营的店铺上购买了其生产的型号(YZS-3-4)功率0.18KW 三相异步振动电机未取得3C认证之前和无3C认证标志出厂销售一案。3月11贵局通过县长信箱和电子邮件回复,大概意思(1涉诉振动电机有强制性认证产品符合性自我声明,2涉诉振动电机系《新乡市州驰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授权委托《新乡市嘉亿振动电机设备有限公司》生产以《新乡市州驰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自主铭牌销售3对《新乡市州驰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下达责令改正未加贴了3C认证标志。
     基于贵局的回复本人充分查看产品实物以和与被举报人售前售后沟通记录及法律法规,本人认为故局的处理没有法律依据且没有履职到位。
     产品基本情况
     产品实物标有《新乡市州驰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公司的铭牌标签和合格证生产日期2022年2月,无加贴3C认证标志贵局的回复也认定了以被举报人自主铭牌销售的事实)。
     ODM模式
     根据法律法规规定以ODM模式委托生产3C认证目录内产品,委托人和被委托人都需要取得3C认证,经查委托人《新乡市州驰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和被委托人《新乡市嘉亿振动电机设备有限公司》通过ODM模式于2022年3月5日取得了(编号2022960401000050)强制性认证产品符合性自我声明,该3C自我声明虽合法有效。但基于涉案产品或3月5日之前出厂销售的产品是无效的
    处理要求
    (1)对被举报人生产销售未经3C认证产品依据《认证认可条例》67条处罚,理由是《新乡市州驰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新乡市嘉亿振动电机设备有限公司》通过ODM模式取得的3C自我声明声明日期是2022年3月5日,不存在可以覆盖声明日期之前出厂销售的产品,相反证明了被举报人没有取得强制性认证产品符合性自我声明之前出厂销售认证目录内产品的事实。
    (2)涉案的振动电动机未标注CCC标志的行为违反《强制性产品认证自我声明实施规则》7.2(d)在境内注册的未按规定使用自我声明CCC标志的 ,依据7.1之规定请贵局上报省级认证监督管理部门在认监委符合性信息报送系统中撤销《新乡市州驰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新乡市嘉亿振动电机设备有限公司》该产品对应的自我声明,贵局对未标注CCC标志的行为依据《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相关规则责令改正适用法律不全面,涉案产品系自我声明CCC,其后市监管严格与非自我声明CCC产品。
    (3)处理结果回复本人,并给予本人举报奖励。
    
    4依法将《新乡市嘉亿振动电机设备有限公司》移送具有管辖权的监督机关处理,并就移送情况回复本人。
     本人认为本案的焦点在于确定3C自我声明覆盖的产品能否自动覆盖声明日期之前出厂销售的产品,本人认为不能覆盖声明日期之前出厂销售的产品,如贵局不能确定请发函请示上级机关。
    
    相关补充材料已通过电子邮件发送到zhuv73@163.com 邮箱请查收
办理情况
办理进度:
已办毕
答复内容:
回复单位:新乡县场监督管理局
     在2022年3月9日调查的“新乡市州驰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涉嫌经营无3C认证小功率振动电机”事件中,有证据证明新乡市州驰机械设备有限公司销售的振动电机为新乡市嘉亿振动电机设备有限公司生产,嘉亿公司于2021年5月13日发布强制性认证产品自我声明,2021年6月10日取得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产品标签标识符合相关规定。双方签订协议,嘉亿公司同意州驰公司在2020年8月1日至2025年8月1日期间销售其生产的振动器和振动电机,并可以使用自主商品铭牌宣传、销售。
     现查明,州驰公司在销售嘉亿公司生产的振动电机时,使用的是自主铭牌,未按《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要求标注3C认证标志。你向州驰公司索要产品证明时,州驰公司于2022年3月5日发布了认证产品自我声明,如实标明电机生产企业名称和生产地址。州驰公司未在产品铭牌上标注认证标志,我单位依《规定》第五十五条第(二)项规定,对其下达“新乡县市监冀责改【2022】103号”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其在期限内正确标注产品信息。现州驰公司已按规定制作了新铭牌,合法使用认证标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