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台背景
为规范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保障城镇排污管网及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和建设,防治水污染,保护环境。
二、起草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以及《河南省城市污水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三、主要政策内容
(一)执收
结合新乡县污水处理工作的实际情况,将污水处理费的执收主体确定为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主管部门。
1.使用公共供水的单位或个人,其污水处理费由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主管部门委托自来水经营单位在收取水费时一并代征;
2.使用自备水源的单位和个人,其污水处理费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委托新乡县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服务中心、各乡(镇)人民政府征收。
(二)征收对象。
向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排放污水、废水的单位或个人应当缴纳污水处理费。
(三)管理模式。
实行差别化收费管理政策,开创“企业对接、政府监管、良性运转”的管理模式。
(四)征收准则。
污水处理费按排水单位或个人的用水量计征,用水量按下列方式核定:
1.使用公共供水的单位或个人,其用水量以水表显示的量值为准;
2.使用自备水源的单位或个人,特别是非居民排水户应当在排水口和取水口安装水量计量设施,已安装计量设备的其用水量以计量设备显示的量值为准;未安装计量设备或者计量设备不能正常使用的,其用水量按照取水设施额定流量每日运转24小时计算或《河南省地方标准-工业与城镇生活用水定额(DB41 T385-2020)》计算;
3.因大量蒸发、蒸腾造成排水量明显低于用水量,且排水口已安装自动在线监测设施等计量设备的,经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主管部门认定并公示后,按排水单位或个人实际排水量计征污水处理费;
4.建设施工临时排水、基坑疏干排水已安装排水计量设备的,按计量设备显示的量值计征污水处理费;未安装排水计量设备或者计量设备不能正常使用的,按施工规模定额征收污水处理费。
(五)征收时间。
污水处理费一般按月征收,并全额上缴地方国库。
四、解读机关和解读人
解读机关:新乡县住建局
解读人:王明
联系电话:0373-55899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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