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生态环境局新乡县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新环罚决〔2022〕第25号
新乡市百盛机械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2169873841X1
住所:新乡经济开发区中央大道75号
法定代表人:贾国顺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1年12月8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检查时,你单位焊接、打磨、抛光等涉气工序未生产,污染防治设施未运行,生产车间内有漆垫布、漆桶、气泵、气线、喷头、未干的喷漆件提升机机头,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未经处理直接排放。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之规定。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查)笔录、现场勘查示意图、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明违法事实的证据为凭。
我局于2022年1月17日以《新乡市生态环境局新乡县分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新环罚告字[2022]第13号),告知你单位对我局拟作出的行政处罚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你单位向我局提交了书面陈述材料,未提出听证申请。在书面材料中称:违反规定涂漆属于初犯,并立即进行了整改,以后将严格按照环保法律法规执行,落实环保措施,请求酌情考虑减免此次罚款。我局对你单位提出的理由进行了复核,予以考虑。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大气污染防治类:
裁量因素:
1、★违法事实: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或者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裁量等级为3;
2、涉及行业:涂装、印刷、包装、粘合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产品使用,基础化学原料制造、化学药品原料药制造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产品生产,裁量等级为2;
3、建设地点:不符合环境功能规划,但位于居住区、商业交通居民混合区、文化区、工业区和农村地区,裁量等级为3;
4、违法次数:两年内未受到同类处罚,裁量等级1;
5、是否配合执法检查:配合调查,裁量等级1。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的规定,我局对你单位拟作出处壹拾万伍仟伍佰元罚款的行政处罚(10.55万元)。参照《新乡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减轻和不予行政处罚的实施意见(试行)》第五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减轻行政处罚:(一)小微型企业,检查后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未造成危害后果的。……”的规定,根据复核情况,你单位接到通知后,积极整改,未对环境造成较大影响,经集体研究,我局对你单位违反大气污染防治管理制度的违法行为作出减轻20%处罚:处捌万肆仟肆佰元罚款的行政处罚(8.44万元)。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法规信访科开出《河南省政府非税收入专用缴款通知书》,然后将罚款缴到新乡县财政局指定的非税收入财政账户(收款银行:中原银行新乡县支行、户名:新乡县财政局、账号:4107430101100096019999)。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我局索取罚款票据,并将缴款凭证报送我局法规信访科备案。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新乡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新乡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新乡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新乡市生态环境局新乡县分局
2022年3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