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null-00-2022-00221
发文字号:
发文机关:
环保局
失效时间: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发布时间:
2022年03月08日
成文时间:
2022年03月08日
有效性:

新环罚决〔2022〕第14号 新乡市孟赵实业有限公司

新乡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www.xinxiangxian.gov.cn 时间:2022-03-08 10:31 浏览量:7

新乡市生态环境局新乡县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新环罚决〔2022〕第14号

  新乡市孟赵实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21MA483CWK8X

  住所:河南省新乡市新乡县新乡县苗圃场办公楼后院

  法定代表人:孟伟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1年10月28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生产车间内建设一条干混砂浆生产线不在环评审批范围内。现场检查时该生产线未生产,上料口有原料,烘干工段下料口有烘干沙堆积,出料口有成品保温砂浆存放;燃气烘干炉有温度,经现场询问工人孔祥领,该生产线10月27日21时至23时共生产烘干沙20吨左右。现场存放有原料沙土140吨左右,珍珠岩4吨左右,成品保温砂浆70吨左右。该生产线建设有污染防治设施袋式除尘器3套。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之规定。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明违法事实的证据为凭。

  我局于2022年1月17日以《新乡市生态环境局新乡县分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新环罚告字[2022]第1号),告知你单位对我局拟作出的行政处罚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在法定期限内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建设项目管理类:

  裁量因素:

  1、★违法事实判定标准:污染防治设施已建成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裁量等级为1;

  2、排放污染物类型判定标准:农业生产、畜禽养殖废气/工业扬尘废气/机械、汽车修理废气/服务业废水,裁量等级为2;

  3、项目应报批的环评文件类别判定标准:报告表,裁量等级为1;

  4、项目建设地点判定标准:符合环境功能规划,裁量等级1;

  5、违法时间判定标准:3个月以内,裁量等级1;

  6、超过限期改正时间判定标准:不足5天,裁量等级1;

  7、是否配合执法检查判定标准:配合调查;裁量等级1。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的规定,经集体研究,我局对你单位违反建设项目管理制度的违法行为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1、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

  2、处以罚款叁拾柒万叁仟叁佰叁拾叁元的行政处罚(37.3333万元)。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法规信访科开出《河南省政府非税收入专用缴款通知书》,然后将罚款缴到新乡县财政局指定的非税收入财政账户(收款银行:中原银行新乡县支行、户名:新乡县财政局、账号:4107430101100096019999)。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我局索取罚款票据,并将缴款凭证报送我局法规信访科备案。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新乡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新乡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新乡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新乡市生态环境局新乡县分局

  2022年3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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