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件内容
信件标题:
举报生产销售未经3C认证的振动电机
来信人:
朱先生
来信日期:
2022年03月06日
信件编号:
20220306210900
信件类型:
投诉
信件内容:
被举报人: 新乡市州驰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电话5777555
注册地址:新乡县小冀镇聂庄村南二巷8号
本人于2022年2月19日在阿里巴巴网站由《新乡市州驰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开设经营的店铺上购买了其生产的型号(YZS-3-4)功率0.18KW 三相异步振动电机,4台,金额2080元。订单号1492289150019157795,该产品系被举报人生产
2月27日收到购买的产品在准备安装使用时检查发现产品没有加贴CCC认证标志,但该产品标有《新乡市州驰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公司的铭牌,于是要求被举报人提供该产品的检测报告和强制性3C认证,其没有立即提供,在再三要求下3月6日其提供一份(编号2022960401000050)3C自我声明,经查该自我3C声明所覆盖的型号规格有(YZS-3-4)功率0.18KW 三相异步振动电机但声明日期本年3月5日。
综上被举报人虽取得3C自我声明,但该自我声明并不能覆盖3月5日之前出厂的产品。故本人认为该产品是未经强制性3C认证的产品.
故请求,依据《认证认可条例》67条从重处罚,处理结果及处理依据回复投诉举报人.依法给
办理情况
办理进度:
已办毕
答复内容:
回复单位:新乡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您好,收到你的来信后,我局工作人员随即联系新乡市州驰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工作人员,要求对该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经检查,该公司注册地址新乡县小冀镇聂庄村南二巷8号为负责人王红星家庭住所,现场无生产设备、振动机械及配件,经询问,负责人称该公司为销售公司,联系好业务后,由对口生产厂家提供产品,该公司从事网络销售或携货实地设备安装。现场询问涉诉振动电机销售情况,负责人称该电机为网络销售情况并现场提供了新乡市嘉亿振动电机设备有限公司的质量认证证书、强制性认证产品符合性自我声明,及与该公司的合作协议和授权委托书。
2022年3月9日我局执法人员到获嘉县黄堤镇黄堤村新乡市嘉亿振动电机设备有限公司生产经营地址查看,该公司证照齐全,有产品认证体系和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对新乡市州驰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提供的授权书和合作协议予以确认,对新乡市州驰机械设备有限公司销售的振动电机由其生产提供予以确认。我单位依《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五十五条第(二)项规定,对新乡市州驰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其在强制性产品上规范使用认证标志,限期改正。当事人表示服从管理,现已改正错误,新印制的产品标签上,已加贴了3C认证标志。
您好,收到你的来信后,我局工作人员随即联系新乡市州驰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工作人员,要求对该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经检查,该公司注册地址新乡县小冀镇聂庄村南二巷8号为负责人王红星家庭住所,现场无生产设备、振动机械及配件,经询问,负责人称该公司为销售公司,联系好业务后,由对口生产厂家提供产品,该公司从事网络销售或携货实地设备安装。现场询问涉诉振动电机销售情况,负责人称该电机为网络销售情况并现场提供了新乡市嘉亿振动电机设备有限公司的质量认证证书、强制性认证产品符合性自我声明,及与该公司的合作协议和授权委托书。
2022年3月9日我局执法人员到获嘉县黄堤镇黄堤村新乡市嘉亿振动电机设备有限公司生产经营地址查看,该公司证照齐全,有产品认证体系和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对新乡市州驰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提供的授权书和合作协议予以确认,对新乡市州驰机械设备有限公司销售的振动电机由其生产提供予以确认。我单位依《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五十五条第(二)项规定,对新乡市州驰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其在强制性产品上规范使用认证标志,限期改正。当事人表示服从管理,现已改正错误,新印制的产品标签上,已加贴了3C认证标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