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生态环境局新乡县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新环罚决〔2022〕第6号
新乡市华中食品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21076823302Q
住所:新乡县七里营镇八柳树村南沟王路西
投资人:杨书关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1年10月29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没有按规定填报排污登记表,所填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填报内容建设有综合污水处理站,现场未看到有污水处理设施。工人正在对猪肉进行脱毛加工,解冻机旁有搅拌水及肉沫溢出直接流入车间下水道;冲洗车间的废水流入车间下水道。下水道中的废水通过一根塑料管未经处理直接排入管网。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三款“需要填报排污登记表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填报基本信息、污染物排放去向、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以及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等信息;填报的信息发生变动的,应当自发生变动之日起20日内进行变更填报”之规定。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查)笔录、现场勘查示意图、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明违法事实的证据为凭。
我局于2021年12月21日以《新乡市生态环境局新乡县分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新环罚告字[2021]第398号),告知你单位对我局拟作出的行政处罚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在法定期限内你未提出陈述申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你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通用处罚裁量基准:
裁量因素:
1、★违法事实:一般,裁量等级为1;
2、企业规模:微型企业,裁量等级为1;
3、违法次数: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裁量等级为1;
4、违法行为发生地点:符合环境功能规划,裁量等级1;
5、违法持续时间:不满1个月,裁量等级1。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需要填报排污登记表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填报排污信息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经集体研究,我局对你单位违反排污许可管理制度的违法行为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1、责令改正违法行为;
2、处壹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法规信访科开出《河南省政府非税收入专用缴款通知书》,然后将罚款缴到新乡县财政局指定的非税收入财政账户(收款银行:中原银行新乡县支行、户名:新乡县财政局、账号:4107430101100096019999)。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我局索取罚款票据,并将缴款凭证报送我局法规信访科备案。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新乡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新乡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新乡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新乡市生态环境局新乡县分局
2022年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