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生态环境局新乡县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新环罚决〔2022〕第3号
新乡台硝化工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21614935281C
住所:新乡县翟坡镇工业路
法定代表人:李宁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1年10月27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正在生产,污水处理站污泥压缩、部分生化过程未按排污许可要求规范采取臭气污染防治措施,存在无组织排放情况,现场闻到有恶臭气味。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产生恶臭气体的,应当科学选址,设置合理的防护距离,并安装净化装置或者采取其他措施,防止排放恶臭气体”之规定。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查)笔录、现场勘查示意图、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明违法事实的证据为凭。
我局于2021年12月21日以《新乡市生态环境局新乡县分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新环罚告字[2021]第395号),告知你单位对我局拟作出的行政处罚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你单位向我局提交了书面陈述材料,未提出听证申请。在书面材料中称:对违法行为已进行了整改,恶臭气体具有燃爆性,经安全专家现场指导后,目前设计已经评审通过,正在施工改造中,恳请给予减免处罚。我局对你单位提出的理由进行了复核,予以考虑。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你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大气污染防治类:
裁量因素:
1、★违法事实:未按要求规范采取臭气污染防治措施的,裁量等级为2;
2、项目建设地点:符合环境功能规划,裁量等级为1;
3、企业规模:微型企业,裁量等级为2;
4、违法次数: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裁量等级1;
5、是否配合执法检查:配合调查;裁量等级1。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八)未采取措施防止排放恶臭气体的”的规定,我局对你单位作出了叁万柒仟元(3.7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参照《新乡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减轻和不予行政处罚的实施意见(试行)》第五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减轻行政处罚:(一)小微型企业,检查后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未造成危害后果的。……”的规定,根据复核情况,你单位积极整改,未对环境造成较大影响,经集体研究,我局对你单位违反大气污染防治管理制度的违法行为作出减轻20%处罚:
1、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2、处贰万玖仟陆佰元罚款的行政处罚(2.96万元)。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法规信访科开出《河南省政府非税收入专用缴款通知书》,然后将罚款缴到新乡县财政局指定的非税收入财政账户(收款银行:中原银行新乡县支行、户名:新乡县财政局、账号:4107430101100096019999)。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我局索取罚款票据,并将缴款凭证报送我局法规信访科备案。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新乡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新乡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新乡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新乡市生态环境局新乡县分局
2022年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