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件内容
信件标题:
请按上级精神发放退休金
来信人:
王信昌
来信日期:
2022年01月02日
信件编号:
20220102172253
信件类型:
建议
信件内容:
县长同志:我还是说我夫妻二人退休费停发,急需解决的问题。人社局回复已经看到,退休人员退休费目前由社保局负责,我的确不清楚。另外,回复中提到的人社部2010年104号文件第二条第六款和河南省人社厅回复长垣市的答复意见的第一条内容一致。“公务员退休后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从人民法院判决生效之日起,取消原退休费待遇。刑罚执行完毕后的生活待遇,由原发给退休费的单位酌情处理。”新乡县社保局就是依据此条取消了我的退休费待遇。那么既然停发退休费依据此条,此条里刑罚执行完后的待遇为什么不执行?重新请您召集县财政局、社保局共同商定落实上级政策中“酌情处理”的具体方案。两个局我原单位都去找过,双方各执一词。请您不要把信件交由其中一个部门处理,那样问题还是会回到原点。我今年已75岁经不起这样来回折腾,请您尽快安排落实上级政策。
办理情况
办理进度:
已办毕
答复内容:
回复单位:新乡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新乡县人民检察院
接到你的来信,我们高度重视,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检察院研究,现回复如下:
一、新乡县社保局按《关于公务员被采取强制措施和受行政刑事处罚工资待遇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04号)“公务员退休后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从人民法院判决生效之日起,取消原退休费待遇。刑罚执行完毕之后的生活待遇由原发给退休费单位酌情处理”之规定取消你二人退休费待遇;
二、对于你反映的发放相关生活待遇金的诉求,按照河南省人社厅养老保险处对长垣市的答复意见中“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刑满释放后待遇处理办法的制定权限在国家,省级没有制定权限,目前为止国家未出台相关政策”,新乡县社保局、新乡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新乡县人民检察院、新乡县财政局均无处理权限和依据,无法发放相关生活待遇金。
接到你的来信,我们高度重视,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检察院研究,现回复如下:
一、新乡县社保局按《关于公务员被采取强制措施和受行政刑事处罚工资待遇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04号)“公务员退休后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从人民法院判决生效之日起,取消原退休费待遇。刑罚执行完毕之后的生活待遇由原发给退休费单位酌情处理”之规定取消你二人退休费待遇;
二、对于你反映的发放相关生活待遇金的诉求,按照河南省人社厅养老保险处对长垣市的答复意见中“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刑满释放后待遇处理办法的制定权限在国家,省级没有制定权限,目前为止国家未出台相关政策”,新乡县社保局、新乡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新乡县人民检察院、新乡县财政局均无处理权限和依据,无法发放相关生活待遇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