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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ull-00-2021-02173
发文字号:
发文机关:
环保局
失效时间: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发布时间:
2021年12月22日
成文时间:
2021年12月22日
有效性:

新环查延决字〔2021〕第1号 黄守刚

新乡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www.xinxiangxian.gov.cn 时间:2021-12-22 15:22 浏览量:8

新乡县环境保护局

延长查封期限决定书

新环查延决字〔2021〕第1号

  当事人:黄守刚

  地址:河南省新乡市卫滨区化工路3号3号楼2单元11号

  2021年3月4日,我局现场检查发现,你投资建设的金属表面处理加工点未经环保部门审批,无任何污染防治设施,将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水未经处理通过雨水管道直接排放。本机关于2021年3月11日依据新环查决字〔2021〕第6号查封决定书,对你投资建设的金属表面处理加工点生产设施实施了查封。

  因案情复杂,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决定延长查封期限。延长期限为30日,自2021年4月10日起至2021年5月9日止。

  新乡县环境保护局

  2021年4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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