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件内容
信件标题:
咨询处理情况
来信人:
周平
来信日期:
2021年12月22日
信件编号:
20211222040433
信件类型:
咨询
信件内容:
本人于2021年9月22通过12315向新乡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举报在《河南宇丰振动设备有限公司》开设经营的店铺上购买的其生产的型号(YZS-3-4)功率0.18KW 三相振动电机未经强制性3C认证和伪造认证证书一案,10月19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通过微信告知,举报情况属实我局已立案,现已超过结案期限,通过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未查询到《河南宇丰振动设备有限公司》任何处罚信息,故咨询对被举报人的行政处罚具体结案情况,及何时发放举报奖励。
办理情况
办理进度:
已办毕
答复内容:
回复单位:新乡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您好,我局收到你的来信,首先,感谢你对我局工作的关注及对此案件的社会责任感。现将关于河南宇丰振动设备有限公司案件调查情况回复如下:
由于该案件是网络经营举报件,核实违法行为及调查取证工作需要网络电子数据及纸质证据,取证质证工作正在调查中,该案件违法事实的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经请示部门负责人批准,已延长三十日。
您好,我局收到你的来信,首先,感谢你对我局工作的关注及对此案件的社会责任感。现将关于河南宇丰振动设备有限公司案件调查情况回复如下:
由于该案件是网络经营举报件,核实违法行为及调查取证工作需要网络电子数据及纸质证据,取证质证工作正在调查中,该案件违法事实的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经请示部门负责人批准,已延长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