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生态环境局新乡县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新环罚决〔2021〕第371号
王胜利
住址:河南省新乡县大召营镇店后营村541号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1年9月10日对你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未经环保部门审批,于2021年8月底租赁新乡市联强再生资源有限公司的场地,建设砂石料生产线,建成的主要生产设备有鄂破碎石机、锤破碎石机、筛分机等,未建设污染防治设施。于2021年9月6日投入生产 ,共生产了一天,生产过程中有粉尘和洗砂废水产生,未办理排污许可管理手续。现场检查时未生产,厂房内存放有成品大砂、石子150吨,原料砂石约100吨露天未覆盖。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条“依照法律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下称排污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之规定。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明违法事实的证据为凭。
我局于2021年11月12日以《新乡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新环罚告字[2021]第385号),告知你对我局拟作出的行政处罚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在法定期限内你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你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通用处罚裁量基准:
裁量因素:
1、★违法事实:一般,裁量等级为1;
2、企业规模:微型企业,裁量等级为1;
3、违法次数: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裁量等级为1;
4、违法行为发生地点:不符合环境功能规划,但不在保护区内,裁量等级2;
5、违法时间:不满1个月,裁量等级1。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一)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的规定,经集体研究,我局对你违反排污许可管理制度的违法行为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2、处叁拾捌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法规信访科开出《河南省政府非税收入专用缴款通知书》,然后将罚款缴到新乡县财政局指定的非税收入财政账户(收款银行:中原银行新乡县支行、户名:新乡县财政局、账号:4107430101100096019999)。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我局索取罚款票据,并将缴款凭证报送我局法规信访科备案。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新乡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新乡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新乡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新乡市生态环境局新乡县分局
2021年1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