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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
新政办〔2020〕38号
发文机关:
新乡县人民政府
失效时间: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发布时间:
2021年12月15日
成文时间:
有效性:
有效

新政办〔2020〕38号 新乡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县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实施办法的通知

新乡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www.xinxiangxian.gov.cn 时间:2021-12-15 16:11 浏览量:18

  新乡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新乡县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

  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新乡县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实施办法》已经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新乡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2月30日

  新乡县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县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保证商品房预售资金专款专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31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完善商品住房预售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建房〔2010〕53号),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县行政区域内申请预售许可的商品房项目,其预售资金的存入、支出、使用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县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监督管理遵循政府指导、银行监管、多方监督、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商品房预售资金,是指预售人将其开发建设的商品房在取得《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证》之后,竣工备案之前预售给购房人,由购房人按合同约定支付的预购房款(包括首付款、分期付款、一次性付款和银行按揭贷款、住房公积金贷款)。本办法所称监管银行,是指与预售人签订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设立资金监管账户的银行。本办法所称预售人,是指预售商品房的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本办法所称购房人,是指购买预售商品房的单位和个人。

  第二章 监管协议签订与账户设立

  第五条 商品房预售资金实行监管制度。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商品房预售资金的收存和使用。

  第六条 开发企业在办理《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证》时,应当与预售款开户银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签订预售款监管协议,并在银行设立预售款监管账户,商品房预售款必须按照监管部门要求存入监管账户。

  第七条 预售资金专用账户应以幢为基本单位设立,一个企业有多个预售项目的,专用账户应分别设立。预售资金专用账户名称必须为基本账户+项目名称+相关楼幢号,并且预留签章要与专用账户名称一致。未设立专用账户的监管项目,不予发放《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证》。

  第八条 项目预售过程中,监管银行原则上不得变更。

  第九条 有贷款的商品房预售项目,专用账户原则上应当开立在提供贷款的商业银行;设定土地使用权抵押或在建工程抵押的项目,预售人应当保证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银行是该项目的抵押权人。

  第十条 开发企业在取得《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证》后,应当将监管账户在商品房销售场所予以公示。

  第三章 监管资金总额的确定

  第十一条 监管资金为该幢楼所销售的总额(包括首付款、分期付款、一次性付款和银行按揭贷款、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十二条 为防止不可预见事件的发生,保证扫尾工程的资金,监管项目资金总额度的20%为保证金。

  第十三条 建设过程中发生工程设计、规划变更或设备更型等情形,涉及建设资金变动的,预售人可提交设计、规划部门的变更核定单、建设费用调整预算书及设备订购单,向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变更监管资金总额和商品房预售方案。

  第四章 预售款入账

  第十四条 预售人应在《商品房预(销)售合同》中明确购房人缴款的方式及具体时间、金额和监管银行名称、账号,购房人持预售人开具的专用账户缴款单直接到监管银行缴款,预售人不得自行收存预售款。

  第十五条 购房人按揭贷款购买商品房的,其按揭贷款(含公积金贷款)由贷款银行负责在发放贷款后五个工作日内划入监管银行预售资金专用账户。

  第五章 预售款使用

  第十六条 在监管项目竣工备案前,预售资金监管账户中的商品房预售款只能用于支付本幢楼的工程、建筑材料、配套设施、设备等款项和有关工程建设费用。

  第十七条 开发企业应当按照该商品房项目的工程建设进度,分期申请使用商品房预售资金:(一)达到主体结构一半的,可使用存入商品房预售资金总额的40%;(二)达到主体结构封顶的,可使用存入商品房预售资金总额的20%;(三)二次结构和装饰完工的,可使用存入商品房预售资金总额的20%;(四)完成工程质量竣工备案的,可使用剩余的20%商品房预售资金和商品房预售资金的全部利息。

  第十八条 开发企业申请使用商品房预售资金时,应当向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下列证明材料:(一)商品房预售资金使用申请表;(二)监理单位出具的工程建设进度施工证明;(三)完成商品房工程质量竣工备案的,应当提交竣工备案通知书。

  第十九条 购房人与开发企业达成退房协议并已办理相关退房手续的,开发企业应当在二个工作日内向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解除退房房款部分的监管。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解除退房房款的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核实,并通知监管银行解除对该退房房款部分的监管。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书面通知监管银行暂停拨付专用账户内的全部商品房预售资金,并启动应急措施,协调相关部门监督专用账户内资金的使用:1、房地产开发企业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导致工程停工的;2、预售项目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3、预售项目未按期交付使用的;4、违反《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的其它行为。

  第六章 监管账户注销

  第二十一条 预售项目完成竣工备案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向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相关证明文件申请解除资金监管。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自2021年1月1日起申请商品房预(销)售许可的项目,依照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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