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件内容
信件标题:
《新乡县农村宅基地和村民自建住房 管理办法(试行)》的三问:
来信人:
李学祯
来信日期:
2021年12月13日
信件编号:
信件类型:
投诉
信件内容:
关于新乡县政府印发《新乡县农村宅基地和村民自建住房 管理办法(试行)》的三问:
1.这个政策是否有落地实施,实施有没有相关部门负责?
2.为什么多次找文件中相关部门沟通,都是层层推脱?
3.文件指出无宅基地可以进行申请,申请人到底去哪里申请,有没有窗口办理?
补充:本人从文件指出的村委会 农业农村局 自认资源局都没有人受理宅基地和自建房的申请,并多次推脱管理责任的划分问题,村委会不受理村民的提交申请资料,2021年11月30日本人到新乡县信访局窗口信访至今未收到任何相关部门答复。
1.这个政策是否有落地实施,实施有没有相关部门负责?
2.为什么多次找文件中相关部门沟通,都是层层推脱?
3.文件指出无宅基地可以进行申请,申请人到底去哪里申请,有没有窗口办理?
补充:本人从文件指出的村委会 农业农村局 自认资源局都没有人受理宅基地和自建房的申请,并多次推脱管理责任的划分问题,村委会不受理村民的提交申请资料,2021年11月30日本人到新乡县信访局窗口信访至今未收到任何相关部门答复。
办理情况
办理进度:
已办毕
答复内容:
回复单位:新乡县农业农村局
根据你的来信提出的问题,我局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1、《新乡县农村宅基地和村民自建住房管理办法(试行)》于2021年9月30日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于2021年10月13日正式下发《新乡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乡县农村宅基地和村民自建住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新政[20214号]),各责任部门按照文件要求贯彻落实。
2、依据《新乡县农村宅基地和村民自建住房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四条: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宅基地分配、使用、流转、违法用地查处等制度,指导宅基地合理布局、闲置宅基地和闲置农房利用;编制年度宅基地用地计划并通报县自然资源局,参与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县自然资源局负责国土空间规划、土地利用计划和规划许可等工作,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安排农村宅基地用地规模和布局,满足合理的宅基地需求;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和规划许可等相关手续;加强村民自建住房风貌规划;办理农村宅基地和房屋不动产登记。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全县域农房设计通用图集编制、农村建筑风貌引导、建筑工匠管理;依法履行村民自建住房建设质量安全行业管理工作,指导开发区管委会、各乡(镇)政府对村民自建住房建设质量安全进行监管。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建筑材料生产、流通环节的监督管理,维护建材市场秩序,及时发布不合格建材信息。开发区管委会、各乡(镇)政府负责本辖区内农村宅基地和村民自建住房的审核批准和建设管理,对村民自建住房质量和安全负属地管理责任。村民委员会或村集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村级组织)行使本集体的农村宅基地和村民自建住房管理职权;负责组织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认定,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盘活利用等工作。
3、依据《新乡县农村宅基地和村民自建住房管理办法(试行)》第三章申请审批第八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1)农村宅基地和村民自建住房申请人身份应为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户口在本村具有宅基地资格权的居民;(2)申请自建住房的村民,以户为单位向所在村民小组提出宅基地和建房书面申请;(3)没有设村民小组的,村民直接向村级组织提出申请;(4)开发区管委会、各乡(镇)政府要组建规划建设委员会,主要领导要担任规划建设委员会主任,并成立乡镇规划建设委员会办公室,成员单位应包含该乡镇(区)的农业农村、自然资源、房屋建设管理等机构及人员,负责农村宅基地和村民自建住房的审批和管理工作,建立一个办事窗口受理相关手续。
根据你的来信提出的问题,我局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1、《新乡县农村宅基地和村民自建住房管理办法(试行)》于2021年9月30日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于2021年10月13日正式下发《新乡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乡县农村宅基地和村民自建住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新政[20214号]),各责任部门按照文件要求贯彻落实。
2、依据《新乡县农村宅基地和村民自建住房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四条: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宅基地分配、使用、流转、违法用地查处等制度,指导宅基地合理布局、闲置宅基地和闲置农房利用;编制年度宅基地用地计划并通报县自然资源局,参与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县自然资源局负责国土空间规划、土地利用计划和规划许可等工作,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安排农村宅基地用地规模和布局,满足合理的宅基地需求;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和规划许可等相关手续;加强村民自建住房风貌规划;办理农村宅基地和房屋不动产登记。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全县域农房设计通用图集编制、农村建筑风貌引导、建筑工匠管理;依法履行村民自建住房建设质量安全行业管理工作,指导开发区管委会、各乡(镇)政府对村民自建住房建设质量安全进行监管。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建筑材料生产、流通环节的监督管理,维护建材市场秩序,及时发布不合格建材信息。开发区管委会、各乡(镇)政府负责本辖区内农村宅基地和村民自建住房的审核批准和建设管理,对村民自建住房质量和安全负属地管理责任。村民委员会或村集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村级组织)行使本集体的农村宅基地和村民自建住房管理职权;负责组织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认定,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盘活利用等工作。
3、依据《新乡县农村宅基地和村民自建住房管理办法(试行)》第三章申请审批第八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1)农村宅基地和村民自建住房申请人身份应为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户口在本村具有宅基地资格权的居民;(2)申请自建住房的村民,以户为单位向所在村民小组提出宅基地和建房书面申请;(3)没有设村民小组的,村民直接向村级组织提出申请;(4)开发区管委会、各乡(镇)政府要组建规划建设委员会,主要领导要担任规划建设委员会主任,并成立乡镇规划建设委员会办公室,成员单位应包含该乡镇(区)的农业农村、自然资源、房屋建设管理等机构及人员,负责农村宅基地和村民自建住房的审批和管理工作,建立一个办事窗口受理相关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