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件内容
信件标题:
物业管理
来信人:
张一坤
来信日期:
2021年12月13日
信件编号:
20211213100258
信件类型:
咨询
信件内容:
您好,
    请问县区对校区物业收费管理有什么明文规定么。?现有房产未居住,也是要全额缴纳物业费么?
办理情况
办理进度:
已办毕
答复内容:
回复单位:新乡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1年12月14日。接到县长信20211213100258号信件后,我局高度重视,当即安排相关股室实地查访,现将情况汇报如下:
    1.依据《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建设单位在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或者现房销售备案前,应当按照划定的物业管理区域,通过招投标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提供前期物业服务。物业企业为建设单位招标选聘的企业,其收费标准由企业自身进行确定。应当由市场管理部门对企业收费进行监管。
    2.依据《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第19条第6款之规定:业主有缴纳物业费的义务。依据《民法典》第944条之规定: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无论是否为空置房业主都应足额缴纳物业管理费用。物业服务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