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县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新环罚决〔2021〕第366号
新乡市慧德祥饲料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21567287284A
住所:新乡县古固寨产业聚集区
法定代表人:杜保民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1年9月3日,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单位年加工800吨饲料项目未生产,污染防治设施未运行,生产车间、原料、成品仓库内堆放有大量物料和成品,车间大门敞开,存在恶臭污染物废气无组织排放现象。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产生恶臭气体的,应当科学选址,设置合理的防护距离,并安装净化装置或者采取其他措施,防止排放恶臭气体”的规定,已构成违法。
以上事实,有我局的“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勘查示意图”“现场照片”等为证。
我局于2021年10月20日以《新乡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听证)事先告知书》(新环罚先告字〔2021〕第380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和要求听证申请权。你单位未提出听证要求。2021年10月23日,提出陈述意见称:一是因大雨厂区地势低,厂区被淹,使成品及原料发霉变质产生气味;二是及时进行了整改,严格按要求进行处理;三是近年来环保投资较大,加之疫情企业资金困难,恳请减免。我局对你单位的意见进行了复核,予以考虑。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八)未采取措施防止排放恶臭气体的”的规定。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大气污染防治类表33:★违法事实判定标准:未按要求规范采取臭气污染防治措施的,裁量等级为2;项目建设地点判定标准:符合环境功能规划,裁量等级为1;企业规模判定标准:微型企业,裁量等级为1;违法次数判定标准: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裁量等级1;是否配合执法检查判定标准:配合调查;裁量等级1。我局对你单位作出了叁万柒仟元(3.7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则(修订)》第九条“(二)从轻、减轻处罚情形。2.单位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对符合从轻、减轻处罚情形的案件,可以在裁量基准确定罚款数额的基础上减轻一定的百分值,但一般不超过20%”的规定,根据复核情况,因大雨等不可抗力的影响,导致产生气味,你单位积极整改,未对环境造成较大影响。经我局研究,对你单位环境违法行为作出从轻20%处罚:
1、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2、处以罚款贰万玖仟陆佰元的行政处罚(2.96万元)。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法规信访科开出《河南省政府非税收入专用缴款通知书》,然后将罚款缴到新乡县财政局指定的非税收入财政账户(收款银行:新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户名:新乡县财政局、账号:00000090807962515012-0001)。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我局索取罚款票据,并将缴款凭证报送我局法规信访科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新乡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新乡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申请新乡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新乡县环境保护局
2021年1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