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县环境保护局
责令改正决定书
新环罚责改〔2021〕第32号
杨和平:男,汉族,1953年5月3日生
住址:河南省新乡市卫滨区铁西路14号14号楼3单元3号
2021年9月14日,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在新乡县翟坡镇牛任旺村东黄河大道269号(大院内西南侧)投资建设的电泳厂清洗工序、电泳工序正在生产,检查过程中发现,未经处理的电泳清洗工序产生的废水经车间外南侧雨水沟流出厂外进入杨任旺村村排,酸洗池产生的废水经车间北侧雨水沟流出厂外进入杨任旺村村排。河南恒科环境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恒检字20210914-04)显示水洗排水管道化学需氧量267mg/L(排放标准50mg/L),超标4.34倍。为该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第四款“严禁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 “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之规定,现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我局将在30日内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如你单位拒不改正违法行为,我局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你单位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新乡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人:赵辉 电 话:0373-5085015
地 址:河南省新乡县金融大道商务中心3号楼北楼三楼
新乡县环境保护局
2021年10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