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件内容
信件标题:
补充新证据举报
来信人:
叶先生
来信日期:
2021年10月28日
信件编号:
20211028011859
信件类型:
投诉
信件内容:
第一被举报人: 新乡市德邦机械有限公司:电话13937323239
    注册 地址:新乡县小冀镇郝村西段200米路南
    第二被举报人: 河南豫通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 地址:新乡县中央大道76号
     本人于6月通过新乡县县长信箱向贵局举报本人在2021年5月21日在淘宝网购物网站由《新乡市德邦机械有限公司》开设经营的店铺上购买了其生产的型号(YZS-3-4)功率0.18KW 三相振动电机,未经强制性认证和没有接地线或接地标志一案,6月18日贵局回复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必强对该公司在淘宝上销售无3C认证、型号(YZS-3-4)功率(0.18KW)的三相振动电机一事表示属实同日批准立案。10月18日收到贵局发来的电子邮件关于叶先生举报新乡市德邦机械有限公司一案的回复。
    贵局调查结论
     基于贵局回复本人充分查看产品实物和法律法规,认为贵局的回复没有任何法律依据且适用法律错误。贵局的调查《新乡市德邦机械有限公司》销售的涉案的三相振动机,系购进已经取得该产品强制性认证的企业生产的产品,在销售过程中更换《新乡市德邦机械有限公司》铭牌和合格证的结论,
    “生产者”的定义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02】22号》规定:“任何将自己的姓名、名称、商标或者可资识别的其他标识体现在产品上,表示其为产品制造者的企业或个人,均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的“产品制造者”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规定的“生产者”,及 国认法函(2005)129号,关于对强制性认证产品认证执法检查有关问题的批复。经查《中国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编号2014010401701662(该证书已变更成3C认证产品符合自我声明,该证书及3C认证产品符合自我声明都没有覆盖作为该产品制造商的《新乡市德邦机械有限公司》故该证书基于《新乡市/德邦机械有限公司》所销售的产品是无效的,故该案举报的产品未经强制性认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处理要求
    (1)请贵局撤销关于叶先生举报新乡市德邦机械有限公司一案的回复,重新做出答复。
    (2)基于第一举报人已经将产品铭牌和合格证更换成《新乡市德邦机械有限公司》的名义对外自主销售的行为,属于贴牌生产的行为已表明是该产品的生产者。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02】22号规定所确定生产者的定义。故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七条,实施处罚,
    (3)基于贵局调查结论该产品系第二被举报人生产,涉案的振动电动机未标注CCC标志的行为违反《强制性产品认证自我声明实施规则》7.2(d)在中国境内注册的未按规定使用自我声明CCC标志的 ,依据7.1之规定请贵局上报省级认证监督管理部门在认监委符合性信息报送系统中撤销《河南豫通电机股份有限公司》该产品对应的自我声明
    对涉案产品没有接地标志生产不符合强制性认证产品实施要求的行为根据相关规定对《河南豫通电机股份有限公司》实施处罚。
    (4)处理结果回复本人,并给予本人举报奖励。
    
     至
     新乡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办理情况
办理进度:
已办毕
答复内容:
回复单位:新乡县市场监管局
        您好,我局收到你的来信。我局高度重视,立即安排工作人员进行处理。经调解,与被投诉人积极沟通,并主动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进行赔偿。您与2021年11月9日向我局提交了撤销申请,撤销对新乡市德邦机械有限公司的所有投诉,并保证不再追究其任何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