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县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新环罚决〔2021〕第342号
李祖奇:男 汉族 1967年10月11日生
住址:河南省新乡县七里营镇东李寨村275号
2021年8月9日,我单位执法人员李磊、王中州在新乡县七里营镇东李寨村现场检查发现1台叉车正在使用,该叉车为你所有、使用。现场对这台叉车尾气排放情况进行检测,该叉车生产厂家为牛力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机械型号为CPC30,出厂日期为2017年,经现场使用自由加载法{不透光法烟度(光吸收系数)}检测,该叉车尾气现场烟度三次测量值最大值为2.15m-1,国家标准排放限值为1m-1,经检测尾气排放不合格,超出国家排放限值,且该叉车未安装污染控制装置。
你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一条“机动车船、非道路移动机械不得超过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第五十九条“在用重型柴油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未安装污染控制装置或者污染控制装置不符合要求,不能达标排放的,应当加装或者更换符合要求的污染控制装置”之规定,已构成违法。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检测报告等证据为凭。
我局于2021年9月15日以《新乡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新环罚先告字[2021]第347号),告知你陈述申辩权和要求听证申请权。你逾期未陈述申辩,也未要求听证。我局认为,你放弃了这些权利。
根据你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你的违法行为为一般。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或者在用重型柴油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未按照规定加装、更换污染控制装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五千元的罚款。违反本法规定,在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由城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之规定,本机关对你作出:
1.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加装污染控制装置;
2.处伍仟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你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法规信访科开出《河南省政府非税收入专用缴款通知书》,然后将罚款缴到新乡县财政局指定的非税收入财政账户(收款银行:新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户名:新乡县财政局、账号:00000090807962515012-0001)。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我局索取罚款票据,并将缴款凭证报送我局法规信访科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新乡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新乡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申请新乡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新乡县环境保护局
2021年10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