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县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新环罚决〔2021〕第340号
李国顺:男 汉族 1979年3月8日生
住址:河南省确山县刘店镇黄楼村委关西组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1年5月31日,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在新乡县七里营镇东高村村东投资建设的家具加工项目未生产,主要生产设备有开料机2台、封边机2台、配孔机2台、电锯1台,于2021年5月10日建成并投入生产,车间内存放有原料、成品及正在加工生产的半成品,配套建设有袋式除尘器,未按照排污许可规定办理排污登记表。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勘查示意图和现场照片等为证。
你该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三款“需要填报排污登记表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填报基本信息、污染物排放去向、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以及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等信息;填报的信息发生变动的,应当自发生变动之日起20日内进行变更填报”的规定,我局于2021年7月15日以《新乡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听证)事先告知书》(新环罚先告字〔2021〕第268号)告知你陈述申辩权和要求听证申请权。你逾期未陈述申辩,也未要求听证。我局认为,你放弃了这些权利。
根据你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你的违法行为属于一般违法行为。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需要填报排污登记表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填报排污信息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
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豫环文【2020】177号)通用处罚裁量基准:一般;微型企业;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符合环境功能规划;不满1个月。经裁量计算及讨论研究,我局决定对你作出:
1、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2、处以罚款壹万元的行政处罚(1万元)。
你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法规信访科开出《河南省政府非税收入专用缴款通知书》,然后将罚款缴到新乡县财政局指定的非税收入财政账户(收款银行:新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户名:新乡县财政局、账号:00000090807962515012-0001)。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我局索取罚款票据,并将缴款凭证报送我局法规信访科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新乡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新乡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申请新乡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新乡县环境保护局
2021年10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