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null-00-2021-01714
发文字号:
发文机关:
环保局
失效时间: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发布时间:
2021年10月12日
成文时间:
有效性:
有效

新环表[2021]024号 关于《新乡华青医药卫生材料有限公司脱脂棉、编织袋及其他配套产品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新乡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www.xinxiangxian.gov.cn 时间:2021-10-12 16:05 浏览量:6

审批意见:

新环[2021]024

关于《新乡华青医药卫生材料有限公司脱脂棉、编织袋及其他配套产品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

批复

 

新乡华青医药卫生材料有限公司:

你公司上报的由新乡市译洋环境技术有限公司环评工程师刘鑫堂(资格证书编号:2014035410352013411801000592)编制的《新乡华青医药卫生材料有限公司脱脂棉、编织袋及其他配套产品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该项目环评审批事项已在新乡县政府网站公示期满,根据《报告表》结论经研究,批复如下:

  • 我局批准《报告表》,原则同意你公司按照《报告表》中所列项目的地点、性质、规模、生产工艺和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建设。项目总投资3000万元,在河南省新乡市新乡县新郑公路21号桥南现有厂区利用现有厂房建设脱脂棉、编织袋及其他配套产品扩建项目。主要扩建产品:脱脂棉1500t/a、编织袋2998万条/a、药品包装材料3亿支/a、药品包装盒1.3亿个/a。

二、你公司应主动向社会公众公开经批准的《报告表》及项目建设情况,并接受相关方的咨询。

、你公司应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保对策措施及环保投资概算,确保各项环保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确保各项污染物达标排放。

(一)依据《报告表》和本批复文件,对建设项目建设过程中产生的废气、废水、噪声、固体废物等污染物采取相应的防治措施。

(二)项目运行时,外排污染物应满足以下要求:

1、废气:脱脂棉清花、除渣、梳棉工序产生的粉尘集气罩收集+高效除尘器处理,废边角料破碎工序产生的粉尘集气罩收集+袋式除尘器处理,以上尾气经不低于15米高排气筒排放,颗粒物排放满足《新乡市生态环境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工业企业颗粒物排放限值的通知》排放口浓度10mg/m3排放限值要求。编织袋吹膜、拉丝、覆膜、造粒、供墨、印刷、清洗工序及药品包装材料制管、吹塑、注塑工序和药品包装盒供墨、印刷、清洗、上光、覆膜、糊盒等工序产生的废气密闭负压收集+蓄热式热力燃烧装置处理,尾气经不低于15米高排气筒排放,尾气排放满足《印刷工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41/1956-2020)非甲烷总烃排放浓度40mg/m3、排放速率10kg/h(15米高排气筒)排放限值要求。

印刷、破碎车间内二次密闭,供墨过程在密闭设备或密闭负压空间中进行,加墨采用漏斗或软管等接驳工具,油墨、清洗剂、上光油等涉VOCs物料和包装物存储于密闭容器和密闭原料库内,在非取用状态时应加盖密闭,采用密闭方式转运及管道输送,厂区、车间保持清洁干净,车间物品摆放规范整洁,无物料散落,无跑冒滴漏,严格控制无组织废气排放。无组织废气排放满足《关于全省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专项治理工作中排放建议值的通知》(豫环攻坚办[2017]162号)厂界非甲烷总烃2.0mg/m3,颗粒物满足《新乡市生态环境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工业企业颗粒物排放限值的通知》无组织排放浓度0.5mg/m3排放限值要求。

2、废水:冷却水循环使用不外排,生活污水、脱脂棉生产废水、地面清洗废水管道收集经沉淀后通过厂内管网排入新乡市康建化工有限公司污水处理站处理。

3、噪声:高噪声设备采取厂房密闭隔音、减震基础距离衰减等有效降噪措施,厂界噪声须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要求。

4、固废:按照环评提出的措施妥善处置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各种固废,固废临时贮存按《一般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进行控制,危废按《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其2013年修改单进行控制。

四、污染物排放量:本项目新增污染物排放量COD0.6504吨/年、氨氮0.0325吨/年、挥发性有机物0.4225吨/年、颗粒物0.4981吨/年,重点污染物需双倍替代,项目所需替代量为:COD1.3008吨/年、氨氮0.065吨/年从新乡县翟坡污水处理厂废水治理削减剩余量(COD15.209968吨、氨氮3.403582吨)中扣除,颗粒物0.9962吨/年从新乡市奥柯建材有限公司导热油炉、煤气发生炉拆改削减剩余量6.2867吨中扣除 ,挥发性有机物0.4464吨/年从河南省新乡六通实业有限公司挥发性有机物提标治理项目削减剩余量4.2747吨中扣除。项目建成后全公司主要污染物排放量控制指标:COD0.9432吨/年、氨氮0.0471吨/年、挥发性有机物0.4889吨/年、颗粒物0.5859吨/年。

五、项目建成后,按照生态环境部《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管理类别规定,在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发生实际排污之前申请或变更排污许可证,并按规定程序和要求进行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六、按照国家、省、市、县有关规定设置规范的污染物排放口、安装污染物在线监控、视频监控设施、用电量在线监控装置,并按要求与环保部门联网。

、本批复下达之日起5年内有效。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污染防治措施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如该项目逾期方开工建设,其环境影响报告表应报我局重新审核。

八、如果今后国家或我省颁布新的标准,届时你公司应按新标准执行。

经办人:

新乡县环境保护局

2021年10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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