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县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新环罚决〔2021〕第337号
张勇:男,汉族,1975年2月8日生
住址:郑州市金水区机场路91号院3号楼32号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1年8月21日,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在新乡县七里营镇南位庄村老纸厂院内擅自的建设洗沙项目,有200吨原料石粉和180吨成品洗沙露天存放,未采取覆盖措施。
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勘查示意图”“现场照片”等为证。
你单位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应当加强精细化管理,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工业生产企业应当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减少内部物料的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的规定,我局于2021年9月17日以《新乡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听证)事先告知书》(新环罚先告字〔2021〕第366号)告知你陈述申辩权和要求听证申请权。你逾期未陈述申辩,也未要求听证。我局认为,你放弃了这些权利。
根据你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你的违法行为属于一般违法行为。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的规定。
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豫环文【2020】177号)大气污染防治类表20:未采取措施,造成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抛洒、泄漏、逸散,危害后果一般的;符合环境功能规划,但位于居住区、商业交通居民混合区、文化区、工业区和农村地区;不足1个月;微型企业;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配合调查。经裁量计算及讨论研究,我局决定对你作出:
1、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2、处以罚款陆万叁仟贰佰元的行政处罚(6.32万元)。
你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法规信访科开出《河南省政府非税收入专用缴款通知书》,然后将罚款缴到新乡县财政局指定的非税收入财政账户(收款银行:新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户名:新乡县财政局、账号:00000090807962515012-0001)。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我局索取罚款票据,并将缴款凭证报送我局法规信访科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新乡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新乡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申请新乡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新乡县环境保护局
2021年9月30日